时间:2026-08-06
涉及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地区: 北京市,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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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请求:
1.鉴于被投诉人中恒信所长期高投诉、涉嫌非律师执业、可能涉及第三方法律咨询公司挂靠外包,跨个案且具行业影响,恳请贵会依《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第十四条第(五)项直接受理或提级管辖,不再下移朝阳律协;
2.对被投诉人下列违规行为立案调查,依《律师法》《北京律协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给予行业处分,并将书面处分决定书(载明事实认定、处理意见、救济途径)加盖公章邮寄投诉人河南住址:
(1)蒋宝坤涉嫌私自收取2000元差旅费未入律所账户、未开票,违反《律师法》第48条及执业纪律;
(2)被投诉人是否允许非律师人员(刘某某"刘主任"、自称"客服"退费人员)以律师/律所工作人员名义接案、谈退费,涉嫌违反《律师法》第55条及律所管理规范;
(3)中恒信所是否存在第三方法律咨询公司挂靠/外包接案情形,律所对实习人员、辅助人员、外包人员管理是否失职,违反《律师法》第50条;
(4)蒋宝坤在豫07执监53号委托中服务不尽责:收案近9个月未推动恢复执行立案、未向当事人出示调查令文书及工作成果,违反执业纪律;
3.建议贵会同步将"私自收费""非律师执业"等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朝阳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动处罚;
4.责令被投诉人全额退还律师费3.2万元,并就收钱失联、糊弄当事人出具书面道歉;
5.本案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立案/不予立案决定及最终处分结果均以书面形式邮寄投诉人,不得以电话口头答复替代。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委托情况投诉人因与第三人执行纠纷,于2025年9月29日与中恒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事项为对(2023)豫07执监53号案件办理恢复执行,支付律师费3.2万元,承办律师为蒋宝坤。另蒋宝坤个人收取投诉人差旅费2000元,未入律所账户。
二、涉嫌非律师执业、第三方外包接案
1.首次对接投诉人者为自称"案件分析部主任刘主任"者,自始未告知真名,仅以职位称谓对接,高度疑似无律师资质;
2.投诉人后续联系承办律师蒋宝坤协商退费,蒋称最多退40%;同日又有一自称"中恒信客服"者联系投诉人,称最多退1万元——同一案件退费口径相差一倍,且"客服"身份不符合律所正规管理架构,疑似第三方法律咨询公司人员挂靠律所接案抽成;
3.以上"刘主任""客服"是否具备律师执业证、是否与中恒信所签劳动合同及缴社保,恳请贵会调取该所人事档案、社保记录核实。
三、服务不尽责,近9个月无实质工作委托核心事项为恢复执行,至今近9个月,投诉人在最高法院执行公开网查询,(2023)豫07执监53号仍为"已归档"状态,无恢复执行立案记录。蒋宝坤所称"已开调查令"从未向投诉人出示文书照片或工作成果,属口头敷衍。
四、中恒信所长期高投诉、屡教不改,属行业共性问题据朝阳区律协公开通报:
2024年5月中恒信被投诉77件,全区第2;
2024年6月被投诉53件(重复30件),全区第3;
2024年8月被投诉50件(重复31件),全区第4。此前该所高晓洁、翟建强冒充律师执业案,仅"警示谈话、责令整改"了事,未见实质整改。三个月合计180件、重复投诉61件,说明问题在律所管理模式层面,非个别律师问题。本次投诉系该所管理混乱的又一例证,恳请贵会不限于个案调处,对该所启动专项监督。
五、此前投诉石沉大海,恳请书面留痕投诉人此前已就同一事项向贵会/相关机关反映,至今未收到受理通知或进展告知。本次特在请求项中明确要求"书面受理回执+书面处分结果邮寄",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25、26条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请贵会依时限办理并书面答复。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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