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05
涉及单位:郴州市福喜合超市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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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福喜合超市(生源店)预付储值卡遗失,有支付记录+手机号拒查拒补,强制"不记名不挂失"霸王条款订单/支付信息:
支付时间:【2026年6月14日】
支付渠道:通过抖音平台买消费券,银行卡支付,订单号/流水号:4500000215202606148871951474
购卡金额:【95代100】,单次未消费,卡内余额【100元】
办卡留存手机号:【19335343653】
事件经过(时间线):
1. 【2026年6月14日】,本人在【福喜合超市生源店】通过【银行卡】支付【95】办理实体储值卡一张,办卡后从未消费,卡内全额未动。
2. 2026年7月底,发现卡片遗失,当日即到门店前台要求挂失补办或退还预付款。本人当场提供:①支付流水截图②办卡留存手机号
3. 前台以"你报不出卡号就没办法,凭支付记录不能查,卡是不记名不挂失"为由,拒绝在系统核验购卡记录与余额,拒绝补办、拒绝退款,仅口头告知"自己保管好卡",我问那该怎么办,她说没办法了。
4. 本人购卡时商家系统实际留有手机号与支付对应信息,属可溯源预付资金,并非匿名现金交易;商家控制购卡流水与余额数据却拒不查证,导致本人95元合法预付款处于"付了钱、查不到、用不了、退不回"状态。
商家涉嫌违规/违法点(法律效应):
1. 《最高法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2025-05-01施行)第9条第3项:"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属无效格式条款。本案购卡留手机号+有支付流水,可查明权属,"丢卡不补"告示无效。
2. 同解释第24条:尚有余额的预付卡,消费者请求挂失、补办,法院应予支持。商家拒办无法律依据。
3. 同解释第25条:预付款余额、购卡流水由经营者系统控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按消费者主张认定事实——商家"报不出卡号就不查"是拒不配合举证。
4. 《消保法》第26条 + 《民法典》第497条:以店堂告示/卡面"不记名不挂失不补办"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格式条款无效。
5. 《消保法》第53条:预收款未按约定兑付(卡未用),应退回预付款,拒不退还违法。
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13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章程/协议须含挂失方式。商家既发预付卡又拒建挂失通道,违反发卡义务。
我的诉求:
商家依本人提供的支付流水+手机号,在系统内核查并确认95未消费余额,并且直接退还预付款本金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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