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9
涉及单位:长沙市雨花区国里香小吃店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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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雨花区鑫融国际广场杨国福麻辣烫全职店员,一共上班6天,入职前与老板约定月薪4500元,门店全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每日上班时长12小时,远超法定8小时标准工时,从未发放加班工资。
离职结算工资时,店家单方面违规规定前3天试岗仅50元/天,该薪资标准远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仅向我转账400元。按照《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薪资80%,门店法定最低应付我1260元,长期克扣工资差额拒不补齐。
我在岗期间正常完成全部工作,无任何操作失误、未造成门店经济损失,店家以“离岗未提前找人顶岗”为由克扣薪资,无任何书面损失证据,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报酬。
我多次微信与老板协商补齐工资,对方持续不回信息。
门店存在四项违法行为:1.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2.设置低价试岗克扣工资;3.超长加班不支付加班费;4.无依据克扣劳动报酬。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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