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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07-29

涉及单位: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举报人信息

  姓名:张明钊

  被举报对象

  1. 涉案机构: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1603室

  2. 刘子健,

  3. 饶律助(企业微信昵称:炳坤律所-饶律助,):无律师执业资质,前端销售对接人员

  4. 其他微信群内无资质工作人员(杨伟、朱悦等人,身份待核查)

  举报请求:

  1. 恳请贵中心核查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刘子健、饶律助等人,是否构成披着法律服务外衣,依托网络广告招揽全国当事人=;

  2. 彻查该团伙完整运作模式、资金流向、受害群众规模,深挖团伙组织架构;重点核查资金异常线索:收取我的服务费收款商户为【南昌县昭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并非律所对公账户,存在资金体外转移嫌疑;

  事实完整经过:

  本人因与叶英富、张传秀强制执行纠纷需要法律帮助,在今日头条浏览短视频时刷到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推广广告,广告以执行回款成功案例宣传,吸引有债权纠纷的当事人咨询。

  随后自称“饶律助”的工作人员主动添加我企业微信对接洽谈,全程线上沟通,饶律助宣称该所专业办理执行案件,前期仅收取少量材料费用,后续按照实际回款金额支付服务费。

  2026年5月20日,我和对方达成约定,通过对方提供的收款渠道支付服务费1500元。收款商户名称为南昌县昭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并非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建议协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依法紧急冻结南昌县昭正技术服务部涉案收款账户,全面彻查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与南昌县昭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相互配合实施的系列违法活动,查清资金流向,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防范更多群众遭受财产损失。

  随后双方线上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文本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承办律师。后续建立案件沟通微信群,群内仅有刘子健一人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日常和我对接案件、沟通事务的饶律助、杨伟、朱悦等人员,全部无律师执业资格,属于不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普通业务员。缴费之后,该团队怠于履行代理义务:

1. 虚假宣传、承诺不实,无实质案件服务

  签约时该团队声称,可以全程代理执行案件,对接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推进强制执行工作。实际仅向我提供几份通用法律文书模板,所有材料打印、邮寄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全部由本人独立完成。

  经本人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核实: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任何工作人员,从未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没有开展任何案件跟进、沟通工作,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由律所代理的材料,不存在实质代理服务行为。

  2. 非律师违规承办法律业务

  整个服务微信群内,日常沟通、协商案件、推送方案、提出各类收费要求的杨伟、朱悦均无律师执业资质;持证律师刘子健仅仅名义出现在群内,全程不参与案件对接。

  根据《律师法》规定,禁止非律师人员以律所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该律所刻意安排无资质业务员承接案件、洽谈委托,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 合同履行中途变相加价,设置隐形收费

  案件推进过程中,杨伟等人告知我,如果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需要额外单独收取费用一万多元。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此类额外收费,在已经收取1500元服务费基础上,层层增设收费项目,刻意制造二次收费,存在诱导持续消费的欺诈嫌疑。

4. 多次索要案件工作凭证,律所无法举证,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本人多次在微信群要求对方提供:与法院执行法官沟通记录、法院材料接收回执、案件推进凭证。该律所始终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该律所仅仅提供文书模板,没有履行任何代理义务,委托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2026年6月30日本人已经在服务微信群正式发送解除合同、全额退费通知,要求3日内退还1500元。对方后续仅愿意退还750元,拒绝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

  后续我通过网络检索获悉:华声在线等官方媒体已开展调查报道,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属于典型长沙“网推律所”,近期投诉量极高,大量外地当事人遭遇和我高度雷同的经历:通过短视频、网络广告引流、非律师人员线上接单、收款不走律所公账、收取费用之后消极履约、不断更换业务员拖延,大量受害者维权困难。

  1. 伪装性极强,利用正规律所资质降低防备

  依托合法登记的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作为外壳,保留一名持证律师刘子健充当“门面”,大量无律师证业务员(饶律助等人)对外招揽客户。普通人难以分辨律师与业务员,群众遇到债务纠纷急需维权时极易上当。

  2. 全网线上引流,跨省市收割全国各地受害者

  借助网络短视频、网络搜索广告大范围投放宣传,面向全国招揽当事人。受害者分散在各个省份,异地维权时间、金钱成本巨大,很多受害人被迫放弃追责,助长团伙持续作案。

  3. 案源与办案完全分离,以法律服务为幌子虚构履约意愿

  饶律助等前端业务员负责夸大宣传、诱导付费;收款刻意使用第三方个体工商户账户,规避律所财务监管;收取钱款后并不提供约定法律服务,仅交付现成模板,不开展实质性办案工作。一旦当事人要求退费,就更换对接人员、持续拖延推诿。

  4. 游走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灰色地带,套路成熟

  被投诉之后,对方会辩称只是合同服务瑕疵,试图规避刑事打击。但该机构持续大批量通过网络招揽客户、收取款项后无意完整履行义务,大量案例模式高度统一,属于有组织的批量牟利行为。

  5. 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破坏法律服务行业公信力

  受害人支出服务费,案件却得不到任何推进,错过执行最佳时机,债权损失持续扩大;同时此类行为消耗民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滋生大量社会矛盾。

  证据材料清单(附件)

  1. 本人与饶律助(炳坤律所-饶律助)企业微信聊天记录;

  2. 1500元支付账单截图(收款方:南昌县昭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3.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电子文本;

  4. 向律所发送的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费的通知记录;

  5. 该律所近期遭遇大量同类投诉新闻报道截图;

  6. 微信群人员沟通记录截图。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陈述全部客观真实,提交所有证据材料均原始真实,不存在捏造虚构情形,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高度重视这一类披着律所外衣的新型套路模式,立案核查、从严打击,阻止更多群众遭受财产损失!

              举报人:张明钊

              日 期:2026年7月29日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芙蓉区委网信办 2026-07-31 09:35:32

    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身份证明及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规行为的证据材料。投诉书应当写明被投诉人姓名(名称)、投诉请求、违法违规事实、投诉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请您将上述投诉材料邮寄到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9号芙蓉区综治中心芙蓉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108室,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和查处,联系电话0731-8228922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司法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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