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5
涉及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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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湘问投诉直通车工作人员和尊敬的税务局领导们。本次投诉非重复性投诉。请有关部门审核我的投诉。尽快通过。我跟商家从来没有达成一致,也没有协商退款。所以必须要求改发票,以及对所有公司进行严厉处罚。投诉税务局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也不打电话告知我核实情况。
事实与理由
本人先后于 2026 年 07 月 08 日、2026 年 07 月 08 日,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发起两条涉税举报:
举报线索 1:湖南迈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本人货款,由长沙柳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代为开具发票;
举报线索 2:湖南希尔天然药业有限公司收取本人货款,由长沙柳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代为开具发票。
2026 年 07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对两条举报作出统一逻辑的答复,称 “企业与本人已达成退款协议,双方不再涉及发票开具事宜”。本人对两份答复均完全不予认可:
事实层面:不存在任何退款和解协议
本人从未与湖南迈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希尔天然药业有限公司、长沙柳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退款约定。本人维权核心目标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正在筹备民事诉讼,不存在协商退款、放弃发票主张的情形。税务机关仅采信涉事企业单方面说辞,未向举报人核实基础事实,属于事实核查严重不清。
法律层面:混淆民事纠纷与行政监管法定职责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生应税销售收款行为,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法律强制性义务。民事退款争议、消费调解是否达成,不能免除企业开票义务,更加不能作为税务机关终止核查 “三流不一致、第三方代开发票” 涉税违法线索的理由。
两条举报线索清晰反映:货款实际收款主体分别为湖南迈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希尔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发票却统一由长沙柳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具,资金流、货物流、开票主体相互分离,涉嫌违规代开发票。该涉税线索客观真实,附带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发票照片佐证,但办案单位未开展实质性调查,仅凭企业单方陈述直接结案,属于不依法履行税收监管职责。
投诉诉求
依法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针对两条举报作出的办理答复;
责令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分别重新立案核查两条举报线索:
①核查湖南迈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柳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代开发票行为;
②核查湖南希尔天然药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柳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代开发票行为;
全面调取三家企业本次交易资金台账、聊天记录、发货凭证,查清资金、货物、发票流向不一致的违法事实;
将两条线索重新调查全过程、认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查实存在涉税违法的,依法对涉事企业予以查处。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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