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4
涉及单位:宁乡市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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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13 日 23 时 50 分许,戴强、黄美华纠集亲属和社会人员共6人,以我建车库侵占用黄美华家田地为由,在深夜对我父母的住宅和车库展开疯狂打砸。虽过近十载,但当晚案发场景,至今仍历历在目。当晚深夜,戴强、黄美华纠集家族社会人员,预先使用马达(马钉)、铁链、钢钎等作案工具,将所有通向屋外的大、小门用马钉、钢钎、铁链封死,以防止身患多种疾病的父母(父亲戴祖芬患有肺心衰、心脏病;母亲喻桂英身患血癌、糖尿病)出来阻止其违法行为,然后对住宅和车库展开疯狂打砸。我父亲戴祖芬在内屋报警出来后,便发现母亲喻桂英倒在地上。母亲喻桂英在宁乡市公安局老粮仓派出所做笔录时,戴强对主房屋不锈钢大门再次进行疯狂打砸,我父再次报警。此次事件导致我家财产损失上万元,母亲喻桂英也因倒地病情加重,先后在宁乡流沙河医院、宁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数千元。经宁乡市人民医院诊断,母亲患有脑震荡(相关诊断证明附后)。最终,母亲因受伤受惊吓,心情抑郁,加速癌症病情恶化,于2016年9月19日零时去世。二、宁乡市公安局处理情况及庇护不作为问题处理情况。 原宁乡老粮仓派出所经过漫长调查,对戴强故意用马钉破坏木门的行为,给予行政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拘留书附后)。对于被打砸破坏车库的经济损失,不顾受害人强烈要求核损,以违章建筑为由,未对其破坏的车库进行核损;对于价值过万元的两张八扇不锈钢主屋大门(购买价格证明附后),在违反程序公正的情况下,老粮仓派出所不顾实际情况及受害人诉求,强行以维修方式委托宁乡物价局进行价格鉴定核损,将上万元的价格损失鉴定为几百元的维修费,把原本的刑事案件降格为民事纠纷。 原本我们相信公安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会为我们主持公道。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建议大门应更换,可这一权威意见却被宁乡市公安局忽视。母亲住院的医疗费,也因为只有受害人母亲一人指证,以“零时没有证人”而无人过问。这一系列操作,让我们感觉正义的天平严重倾斜。(二)掩盖隐瞒真相,庇护不作为问题证据采信与处理不规范: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宁乡市公安局在处理本案时,对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具有权威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一关键书证未予充分采信,却采用自行委托的、明显不合理的维修方式价格鉴定结果,严重违背了证据采信的法定规则。 案件定性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戴强等人打砸我家财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到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的刑事立案标准(经核算,财产经济损失达5413元 ),但宁乡市公安局却以土地争议纠纷为因果关系,硬将刑事案件错误定性为民事纠纷,导致戴强等打砸人员逃避法律制裁。 信访处理敷衍、隐瞒掩盖真相:宁乡市公安局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对戴强、黄美华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行为不予立案,损害了我和父亲戴祖芬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法治公信力。原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已明确认定我家房屋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车库超面积占地仅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而宁乡市公安局却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认定的情况下,捏造我家超面积占用黄美华家田地、违章建筑须拆除等事实,还称戴强等人的打砸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对毁坏受害人家大门更换的财产损失等关键事实只字未提。 2022年4月15日,依据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来访回复函,我向宁乡市公安局提出对更换主屋不锈钢大门进行价格鉴定申请认定。宁乡市公安局为应付回复各督管部门和受害人,为防止对更换不锈钢大门价格申请鉴定认定推进,宁乡市公安局将不锈钢大门再次以维修方式,向宁乡市物价局进行申请价格鉴定认定,事实并非根据以不锈钢大门更换方式向宁乡市物价局申请价格鉴定认定,致使宁乡市物价局出具不再对不锈钢大门价格作同一鉴定的回复函。后宁乡市公安局以此宁乡市物价局出具不再对不锈钢大门价格作同一鉴定回复函为由,隐瞒诱导受害人对不予立案签名并向各督管部门对不予立案进行回复。老粮仓派出所为掩盖其不作为和错误处理案件的事实,禁止受害人对宁乡市物价局的回复函进行拍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鉴定程序存在明显违法。4.案件被拖延、推诿处理,致使该案长期得不到伸张:2023年5月30日、2024年9月2日,宁乡市公安局在没有对主屋更换不锈钢大门进行价格鉴定认定的情况下,多次要求受害人向宁乡市检察院去提刑事立案的告知,故意推诿责任,致使该案长期得不到解决,受害人毁坏的财物一直无法得到保护和伸张。三、举报请求 在法治中国,法律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宁乡市公安局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他们的所作所为,违背了法治的精神,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情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每一个受害者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我们一家不应该承受这样的苦难,不应该在寻求正义的道路上如此艰难。因此,我怀着万分恳切的心情,向您提出以下请求:1.恳请XXX领导对宁乡市公安局个别领导干警在本案中的不作为、隐瞒事实、庇护等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彻查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2.请求公安机关对戴强、黄美华等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重新进行全面、公正的调查,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行为及时立案侦查,让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请求公安机对我家受损的主屋不锈钢大门以及车库等财产损失进行准确、合理的价格认定,并责令打砸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我对上述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多年来,我和家人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恳请直通车领导关注并督办此事,还我们一个公平正义。 此致直通车领导
举报人:戴国华
2026年7 月 24日材料附后: 1、报警案件登记表 2、宁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对戴强处罚决定书 3、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来访回复函 4、宁乡市公安局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5、宁国土资访(信)处字【2016】12号关于对戴学兵信访答复意见书 6、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第8面 7、 戴国华购买二张不锈钢大门店主出具价格的书面证明 8、宁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9、宁公(信)告字(2024)132号告知书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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