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4
涉及单位:永顺悦盛置业有限公司、永顺县住建局、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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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实名消费者投诉,所述全部内容客观真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于2025年8月19日,在湖南省湘西州永顺县永顺悦盛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购买商业门面一套,房屋总价688888元,首付348888元,银行按揭贷款340000元。
选购门面期间,销售人员明确口头承诺:门面右侧侧面可开通6米宽大门,可供正常经营通行;同时售楼沙盘、宣传图纸展示门面地面平整、侧面无高差高台,销售人员从未告知后期右侧会修建高台。我基于开发商口头承诺与沙盘宣传,才决定购买该门面。
房屋建成后,实际现状与销售承诺、沙盘宣传严重不符:门面右侧修建高台,高出地面80厘米,通道被阻挡,无法实现6米开门通行,严重影响门面正常经营使用。
发现问题后,我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沟通。经过反复协商,开发商于2026年2月13日出具书面《门面问题整改措施》,后续向我全额退还购房本金。但开发商只退还本金,拒不承认虚假宣传、不实承诺行为,拒绝赔偿我产生的经济损失。
维权过程中,我前往永顺县住建局申请调解,住建局仅认可书面买卖合同,不采纳沙盘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未能有效调解;我又到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告知此事不予受理。
本次纠纷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办理按揭提前还款产生利息4845元;持续往返协商维权,产生大量交通差旅费。
持有的证据:沙盘原始照片、门面现场实拍照片、2026年2月13日开发商出具的整改书面材料、购房合同、协商录音、退款凭证、银行利息单据。
现提出诉求:
1、核查开发商口头虚假承诺、沙盘虚假宣传的违规行为;
2、督促开发商赔偿按揭贷款利息4845元;
3、督促开发商承担本人维权产生的交通差旅开支。
投诉人:向腊梅
联系电话:152****8708
事发地点: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新城社区
投诉日期:2026年07月24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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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朋友: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于 2025 年 8 月购买永顺县悦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溪州新城商业广场门面(预售证号:永房预许字 2025 第 0036 号,2-1 栋 1035 号),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续完成合同备案、预告预抵、银行按揭等相关手续。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八条第(1)项约定:销售人员口头介绍、项目宣传资料、沙盘模型、广告等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合同要约;所有标准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为准。
2026 年 2 月,我中心收到您相关诉求后,第一时间对接开发企业协调处置,经沟通,您与开发商达成退房退款一致意见,并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办结相关手续。 2026 年 7 月 7 日,我中心再次收到您反映银行贷款利息、办证工本费、专项维修资金未退还的诉求。7 月 13 日,我中心组织您与开发商在政务中心 619 办公室开展现场调解。经核实,前期开发商暂未退还办证工本费与维修资金,原因是您尚未退还对应缴费票据凭证;本次调解完成后,办证工本费、维修资金已足额退还到位。 针对您主张的银行贷款利息及合同约定违约赔偿金,开发企业不予认可。该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超出我中心行政调解职权范围。建议您收集完整证据,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永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7月30日
网友朋友: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已收悉,已移交相关单位核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