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2
涉及单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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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正审理我公司两起建工纠纷案,严肃查处一审违法乱纪、枉法裁判情况
第一起,我司北京市某电信有限公司(详见卷宗)作为一审被告之一(二审上诉人)针对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5)湘 1024 民初 1102 号】一审民事判决罔顾事实,偏袒对方不公正审理、枉法裁判,导致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错误判决我司承担对方虚构的200多万工程款。希望二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这起案件。严肃查处一审违法乱纪,偏袒对方不公正审理、枉法裁判情况。
本案实质系原告熊×强与其亲兄弟被告之一熊o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
本案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就是《欠条》和《施工清单》。
《欠条》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盖公章属伪造印章。《欠条》欠款人处只有被告熊o强个人签名按手印并写明其个人身份证信息,不仅完全没有任何关于《欠条》所称分包工程同时期形成的任何客观证据辅证,而且《欠条》内容矛盾混乱虚假:款项性质从 “工资奖金” 反复变更为 “工程款”,工程涉及运营商数量、欠款金额多次表述变动,主张的人工辅料款远超行业常规占比,部分分项分包价甚至高于对应总包工程结算价,完全违背逻辑,分明就是恶意串通虚构的欠款,伪造的《欠条》。
《施工清单》纯属事后伪造:对施工清单上分项地段的通信管道的建设方是几家都不清楚,是哪几家就更不清楚了;施工清单上某些分项对应的人工辅料款,不仅超过了总包合同相应项人工辅料款,更是超过了总包合同相应项总结算款;施工清单上除了两证人签字证明外再无其他,而两证人秦×明、宋×明有多次作伪证的生效裁判记录;施工清单上既没有任何制作和签署的日期,也没有任何单位盖章,更无同期施工客观依据;无施工合同、垫资凭证、工资发放记录等任何能够证明个人分包施工的核心客观证据佐证,恰恰印证分包给原告个人是虚构的,欠款是虚构的,《欠条》是伪造的。
原告所称个人分包不仅发生在十几年前,而且原告还称是熊o强口头分包的,可除了两亲兄弟和两证人现在作出的自相矛盾和互相矛盾的陈述证言外,完全没有任何当时的客观证据来证明!而且这种分包给个人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若没有确切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就应该推定不存在!
然而一审审理偏离 “口头分包是否真实存在” 的核心焦点,错误将原告亲兄弟被告之一熊o强的认可、利己的陈述认定为 “自认”,严重违法。无视《备忘录》等证明广州公司无外债的关键反证,未依法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错误认定熊o强构成表见代理。
恳请二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告诉请,将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严肃查处一审违法乱纪,罔顾事实,偏袒对方不公正审理、枉法裁判情况。
第二起,我司北京市某电信有限公司(详见卷宗)针对第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5)湘 1024 民初 1103号】一审民事判决罔顾事实,偏袒对方不公正审理、枉法裁判,导致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错误判决我司承担对方虚构的60多万工程款。希望二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这起案件。严肃查处一审违法乱纪,偏袒对方不公正审理、枉法裁判情况。
本案有两份核心《欠条》经司法鉴定,所盖公章均与备案印模不符,属伪造印章;且两份内容完全一致的《欠条》形成时间相近却标注不同日期,落款日期虚假。欠条内容前后矛盾:款项性质从 “工资奖金” 变更为 “工程款”,工程涉及运营商数量多次表述不一致相矛盾。主张的人工辅料款超出同期总包工程的人工成本总额,部分分项分包价高于对应总包结算价,严重违背事实逻辑。充分证明是虚构的欠款。伪造的《欠条》。
案涉《施工清单》系诉讼过程中事后制作,本质为言辞证据,清单包含第三方施工的案外工程项目,内容完全虚假。无同期施工客观依据;无施工合同、垫资凭证、工资发放记录等实际施工人核心证据佐证,恰恰印证欠款是虚构的,《欠条》是伪造的。证人秦×明、宋×明有多次作伪证的生效裁判记录,且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王×贤未提供任何实际施工的核心凭证,且案涉工程团体保险名单中无其姓名,足以证明其未参与案涉工程。
一审审理未围绕 “口头分包是否真实” 的核心争议展开,错误将熊o强的利己陈述认定为 “自认”,严重违法,对我方提交的鉴定意见、《备忘录》等关键反证选择性无视,未依法公开证据采信的心证过程;错误认定熊o强行为构成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
恳请二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告诉请,并将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严肃查处一审违法乱纪,偏袒对方不公正审理、罔顾事实,枉法裁判情况。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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