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关于对涟源市教育局《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异议及补充申诉

时间:2026-07-22

涉及单位:涟源市教育局和三甲中心学校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被申诉单位:涟源市教育局。

涟源市教育局于2026年7月出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涟教答复〔2026〕25号),对本人2026年6月13日提交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经认真研读,本人对答复书中的多项认定事实和结论持有重大异议。现逐项申诉如下:

一、关于"返岗后安排保洁系征求本人意见"的说明与事实严重不符

答复书称:"考虑到您当时的身体状况……在征求您本人意见后,安排您在中心学校从事卫生保洁工作","这也是当时单位与个人达成的共识与约定"。

事实是:本人从未同意从事保洁工作。

2014年7月病休结束返岗后,本人多次主动向三甲中心学校要求安排重返教学岗位任教。本人编制在三甲小学,且当时该校尚有代课教师。病休返岗后,三甲中心学校先安排本人去十甲小学,被十甲小学校长拒绝;后安排本人去三甲小学,同样被三甲小学校长拒绝。本人每日到三甲小学报到,与师生同上下学,但始终未被安排上课。本人曾当面向到校检查的涟源市教育局领导反映情况,领导答复"回局里讨论",此后再无回音。本人前往教育局再次反映亦未果。此后,中心学校要求本人去学区从事卫生保洁工作,本人怕被记"抗工",无奈才答应。本人从未签署任何同意从事保洁工作的书面文件,所谓"共识与约定"毫无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岗位调整属于人事管理的重大事项,应依法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学校以口头方式单方面变更本人岗位,既不"程序合法",也无"手续完备",属于程序违法。学校以此为由将一线教师长期排除在教学岗位之外,已构成对教师基本职业权利的侵害。

二、关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认定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答复书称,根据中共涟源市委组织部等5部门于2011年8月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和加强工资管理的通知》(涟人发〔2011〕12号)第七条规定:"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进行正常增加工资。"经查阅本人2013年至2014年的工资异动审批表,认定本人"年度考核结论确为不合格"。

此处存在两个严重错误:

第一,事实认定错误。涟人发〔2011〕12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是"不进行年度考核",而非"年度考核不合格"。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进行考核"意味着该年度因法定事由(病休)没有考核结果,属于中性事实状态;而"不合格"是对工作表现的明确的负面评价。答复书将"不进行年度考核"偷换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逻辑适用错误。本人2009年9月至2014年7月系经涟源市教育局、人社局等多个部门正式批准的长期病休,属于法定事由。因法定病休导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应等同于因工作表现不佳导致的"考核不合格"。将两者混为一谈,是将合法病休期间的考核空白当作负面评价,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2009年至2014年病休期间年度考核认定的重大疑问

答复书仅提及本人2013年至2014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而对2009年至2012年四个年度的考核情况只字未提。

本人2009年9月至2014年7月系经正式批准的持续长期病休。根据涟人发〔2011〕12号第七条规定,本人2009年至2014年病休期间的每一个年度(共6个年度)均应适用同一标准——均"不进行年度考核"。

本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如果2009年至2012年档案中记载的是"合格"或"称职",而2013年、2014年却被记载为"不合格",则极有可能是人为选择性篡改。只有在2009年至2012年四个年度与2013年、2014年两个年度均一致记载为"不合格"的前提下,所谓"2013年至2014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结论才具有逻辑上的连贯性。然而教育局答复书对此未作任何说明,本人有充分理由怀疑档案中可能存在选择性记载甚至人为篡改。

法律法规依据: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直接关系到干部人才的合法权益。本人有权核实档案中相关年度考核结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关于档案材料真实性及本人依法申请查阅档案被无理拒绝的情况

答复书称:"三甲乡中心学校已安排专人进行专项核实,未发现档案被篡改或替换的情况。如您仍有疑虑,可依法向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申请进一步核查。"

本人已依法向涟源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查阅人事档案申请书》,但至今未获准许。

本人于2026年7月向涟源市教育局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提交了书面《查阅人事档案申请书》,请求依法查阅并复印本人人事档案中2009年至2016年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等材料,并请求提供该期间档案的入档记录、调阅记录、查阅记录及借阅审批手续等全部管理记录。然而,涟源市教育局至今未提供本人人事档案复印件,也不允许查阅。

本人提出查阅申请具有充分的法定理由:

第一,本人在2016年职称评审期间,三甲乡中心学校将本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原件全部退还本人。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年度考核表是职工人事档案的法定存档材料,原件应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不得随意退还本人。这一异常操作使本人有充分理由怀疑档案中留存的考核表与本人手中的原件可能存在不一致。

第二,答复书中关于"2013年至2014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认定与本人所了解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涟人发〔2011〕12号规定的是"不进行年度考核",而非"年度考核不合格"。两种结论性质完全不同。

第三,答复书告知本人"可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为依法行使复议权,本人需要调阅并复印人事档案中与年度考核相关的全部原始材料,以核实答复书中相关认定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新修订的《档案法》将保护档案的义务和利用档案的权利置于同等重要地位。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治丧等……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本人因职称评审争议进行申诉,属于"职称评聘"和"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定情形,依法有权提请查阅。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本人已明确提出档案材料涉嫌造假的合理怀疑(2009-2012年与2013-2014年考核结论不一致),涟源市教育局作为组织人事部门,有法定义务立即查核,而非以"未发现"为由消极回应。

涟源市教育局拒绝本人依法查阅人事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本人依法利用档案的合法权利。

五、关于《评定方案》"未担课"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答复书完全回避了对《三甲乡中心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评定方案》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最近两年内未担课者,以管理人员身份参评者除外"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该条款与湘人社发〔2016〕50号严重冲突:

湘人社发〔2016〕50号明确规定:"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该方案同时明确:"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

本人从事乡村教育工作36年,2018年即将退休,继续教育学分412分(高于同期通过者康姣莲的373分),本应是省方案"重点倾斜"的保护对象。然而,《评定方案》的"未担课"条款却将本人完全排除在评审范围之外。湘人社发〔2016〕50号从未设置"未担课"否决条款,而是采用综合评价方式。学校自行增设否决条件,属"过度设置"。该条款还赋予管理人员"除外"特权——无论是否担课均可参评,而对一线教师设置严苛门槛,构成事实歧视。

六、关于答复书中其他问题的说明

答复书称"您对单位领导的关心表示感谢,并对学校的相关解释表示认可"。本人对此郑重说明:本人从未对学校的相关解释表示"认可"。礼貌性的"感谢"不等于对问题实质的"认可"。本人始终未放弃对职称评审不公问题的申诉。

七、诉求

基于以上分析,本人请求:

第一,重新审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纠正其中事实认定错误(将"不进行年度考核"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和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依法责令涟源市教育局立即准许本人查阅并复印人事档案中2009年至2016年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该期间档案的入档记录、调阅记录、查阅记录及借阅审批手续等全部管理记录,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后交付本人。如再次无理拒绝,本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并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对《三甲乡中心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评定方案》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其与湘人社发〔2016〕50号文件相冲突;

第四,确认本人符合2016年、2017年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恢复本人高级职称待遇;

第五,赔偿自2018年11月退休以来因未获高级职称造成的退休工资差额损失。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涟源市委网信办 2026-07-31 16:34:27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在“投诉直通车”关于《关于对涟源市教育局〈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异议及补充申诉》的留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您如还有相关问题,可直接致电我局信访室反映(联系电话:0738-4435033)。
    感谢您对涟源教育工作的关注与监督,祝您生活愉快!


    涟源市教育局

    涟源市委网信办 2026-07-24 15:36:44
    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