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2
涉及单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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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基层法院依法办理终结执行后,全套案卷材料移送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破产审查,案件编号为(2026)湘11破申1号案,至今已三个多月。
本案完全符合执行转破产清算受理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13 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2号执转破指导意见第12条、第13条硬性规定:法院接收完备材料后必须登记立案,破产部门三十日内必须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裁定书;只有法院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间才不计入审查期限,本案从未收到补正通知,全部材料早已通过邮政EMS邮寄移交完毕。
对普通群众申请的符合执行转破产的案件,恳请人民法院积极审理,普通群众没有那么多时间和资金和渠道去聘请执行律师调查被执行人底细,更没有能力自行去调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应对各种繁杂的司法诉讼,和被执行人设置的各种繁琐的司法程序,普通人耗不起也熬不过,债权人依据执行转破产清算,通过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审计,得知被执行人工商抵挡,资产流水得知真相符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永州市富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经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
时至今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超出法定审查期限四倍以上,不开听证、不下文书、不作处理,案件无限滞留在审查环节。导致涉案查封财产无法进入破产清算,债权人权利得不到司法保护。案件当事人以民事纠纷为依托长期逍遥法外。
现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监督部门介入督办,督促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依法作出裁定,严格遵守破产审查法定时限。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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