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1
涉及单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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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中院二审抚养权案审理程序违法裁判不公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向虹宇
涉诉案号:一审(2025)湘0726民初1040号、二审(2025)湘07民终1781号
被举报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长张慧、审判员高芳、戚盛
举报请求
1. 查处本案二审合议庭法官审理本案存在文书校对失职、刻意照搬一审错误事实、证据采信双重标准、审理程序空转、裁判不公、滥用裁判权等违纪、渎职行为;
2. 对一、二审判决书多处文字、身份信息、事实认定错误启动司法纠错程序;
3. 书面向本人送达本次举报核查、处理结果。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判决书多处核心身份、关键字书写错误,二审法官接收上诉后拒不纠错,履职不严
1. 本人2021年已完成法定更名,现法定姓名为向虹宇,但一审起诉状、传票、原告申请书长期使用本人旧姓名,二审未核验我的更名证明,全程未纠正立案身份核查漏洞;
2. 孩子姓名用字持续写错,将“向昱玮”(王字旁玮)错写为伟大的伟;描述子女随哪方生活的关键字出现错字,“跟”写成“根”、“和”写成“何”,文字改动直接歪曲案件事实表述,我全程书面提出异议,二审合议庭未做任何补正、说明,文书校对严重失职。
二、二审法官未独立核查案件关键事实,直接全盘照搬一审错误事实“2024年5月后孩子长期随母亲生活”,属于程序空转、滥用裁判权,严重渎职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围绕上诉请求,独立核查案件事实、证据,履行一审纠错监督职能,不能直接复制、采信一审存在争议、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事实认定。
1. 上诉中我已明确提出抗辩:孩子2024年转学、跟随母亲居住,是经我本人许可的临时安置,并非我放弃抚养权、长期交由女方抚养。该事实直接决定是否满足变更抚养权法定条件,属于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2. 二审合议庭完全无视我的上诉抗辩、无视客观背景,判决书直接原文复制一审“2024年5月后向昱玮一直随母亲蔡莉莉共同生活、形成稳定抚养状态”的错误结论,未重新核实该事实的前置前提,未对我的异议作出任何审查、回应、说理。
3. 该行为直接导致二审程序流于形式,完全丧失二审纠错功能,变相剥夺我的上诉救济权利,属于典型照搬一审、滥用裁判权、怠于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是严重的审理失职。合议庭刻意回避对该核心事实的独立核查,依据片面、失真的事实作出维持原判结论,裁判基础完全不成立。
三、二审法官刻意歪曲关键客观事实,断章取义作出错误裁判
1. 片面放大本人身体、经济情况弱化我的抚养条件,评判标准极度失衡:我患病经治疗病情稳定,长期在岗从事生态护林员工作,独自抚养孩子12年,多年完整履行全部抚养义务;但二审仅刻意强调我需要复查、存在小额贷款、收入偏低,直接推定我无力抚养。同时法院将女方父母名下存款当作女方个人抚养资产,无视存款不属于女方本人的客观事实,单方面认定女方经济条件优于我,对比逻辑完全违背法律规定。
2. 未实质核查未成年人意愿真实性,机械采信孩子单方表述。我上诉明确说明孩子年仅12岁,长期单独与女方生活,其愿意跟随母亲的表述存在被诱导、劝说的可能性,并非独立真实意愿。二审仅单独询问孩子一次,未核查是否存在外部干扰,直接以该意见定案,事实依据严重不足。
四、证据采信采用双重标准,审理明显不公
1. 我二审提交社区出具的抚养能力证明,仅因缺少经办人签字便全盘否定全部证明效力;
2. 女方提交无父母签字的房产赡养协议,法院虽认定该协议无效,却直接采信其父母名下存款凭证,以此佐证女方抚养优势。
合议庭对原、被告两方证据设置完全不同的审查门槛,证据采信标准不统一,裁判偏袒明显。
五、审理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未尽全面审查义务
1. 一审文书存在大量身份、文字错误,我上诉时明确提出异议,二审合议庭未出具补正裁定书纠正文书错误,直接沿用错误表述审理、判决;
2. 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流程不完善,未中立核实孩子表达意愿是否受环境干扰,仅单次询问就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核心定案依据,程序存在疏漏。
六、裁判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法定原则,裁判结果不公
我系孩子原法定直接抚养人,独自照料孩子十余年,亲子关系稳定深厚,本次临时转学分居仅短期状态,且我的身体状况、工作收入足以正常抚养子女。二审法官仅片面参考短期居住情况、未成年人口头意愿,完全忽略多年抚养基础、双方实际抚养背景,机械裁判变更抚养权,适用法律片面,处理结果严重损害我合法亲子权利。
综上,本案二审合议庭法官存在文书校对失职、照搬一审错误事实滥用裁判权、事实认定歪曲、证据审查双标、审理程序空转、裁判不公多项违纪渎职问题,现实名举报,恳请贵单位依法立案核查处理,并书面告知我处理结果。
举报人:向虹宇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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