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18
涉及单位:衡阳县公安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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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涂国荣,现就2026年05月20日07点36分我与胡兴成发生的意外交通事故,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第43042120260520001号交通事故责任书中划分双方责任存在的严重不公、违背事实、不依法办案问题,正式提出投诉。
我的请求:1、恳请政府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对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上述失职行为进行彻查,并对相关责任人的失职行为作出严肃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2、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出具一份客观、公正、准确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盼早日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还我一个公道!
事故经过:2026年05月20日早晨,我在家吃完早餐后,7点30分左右,从家里骑电动车去石市赶集,当天下着中雨,我穿戴好雨衣和安全头盔才出发。07点36分许,胡兴成驾驶无牌电动证三轮摩托车沿衡阳县X023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石市镇太平村白露组路段下坡、急转弯,我驾驶衡(电动)阳F4829二轮电动车沿X023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经过该路段时,突然听到前方下坡急弯处一声巨响,一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向左侧翻滑移至我方路面,驾驶人也从车上摔倒在道路,把我方车道死死拦住,(以现场群众口述作证及视屏为证)由于事发突然,我当时就采取了紧急避让和刹车,由于车辆惯性,对方三轮车在侧翻后继续向前滑行并与我驾驶的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撞(此时,我驾驶的电动车已经到了道路右侧边缘)事故中胡兴成当场死亡(未戴好安全帽及系安全带),我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认定: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6年06月2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43042120260520001号),认定胡兴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我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判责依据是我身体健康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该认定书在事故责任划分上严重背离事实真相,未充分核查对方死亡原因及现场证据与事故成因事实,存在明显的乱判责情况,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对此责任划定不服。
我的理由:1、胡兴成驾驶三轮摩托车不足半年时间,没有驾驶经验,也没有驾照,且实际驾驶过程中存在双手握不住方向盘,严重发抖(有证人证言)2、事故当天下雨,道路湿滑,胡兴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弯道下坡危险路段未按规定减速、鸣喇叭、开灯并靠右行使,是发生侧翻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3、胡兴成驾驶电动车三轮车未系扣好安全头盔,4、我的电动车未与胡兴成有任何身体接触,我的行为与其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以上4点重要的事实和证据,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划定责任时都未写入事故原因分析里,是我们交警同志工作一时疏乎,还是刻意而为隐瞒事实真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是交警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投诉人:涂国荣
投诉日期:2026年7月18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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