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17
涉及单位:郴州中公教育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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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1年9月进入郴州市中公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事业单位笔试培训协议班,当时签署合约为《2023年网校事业部湖南网校郴州事业单位招聘OAO事途无忧全程协议班》,内容为若不能进入二轮面试,则将当时缴纳的学费中的玖仟元人民币进行返还赔偿,后经成绩公布,本人未到达面试要求,无法进入二轮面试,查询成绩当日,本人就与当时负责管理的培训机构前台(毛毛老师)进行联系,但是给予的答复是将按顺序进行返还金额,后续陆陆续续收到两次转账,共计一千伍佰元(2024年8月1日转账伍佰元,2025年2月7日转账一千元),剩余金额至今(2026年7月17日)没有进行返还,因本人在外省工作,无法进行现场交流,本人父母也与中公教育人员进行交流,前几次称后陆续返还,到最后直接给出,两种建议,1.无法返还任何形式的钱财,但是可以给予同等价位的实物如生活用品等,或本人直接(或者亲戚用本人名义)再次参与其它培训,抵消相同金额的培训费用。2.建议我方直接走法律程序进行申诉。后续本人通过电话再次联系,当时给予的答复是退款由长沙市的中公教育进行拨款,因退款人数较多,需分批分时段进行部分退款,至今毫无下文,现希望通过新湖南消费维权渠道,实现本人唯一诉求,将剩余退款一次性退还.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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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你好:
收悉你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处置,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核实,你于2021年9月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书》,合同主体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培训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退费手续材料,经核实材料真实、符合退费条件后30-4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退费金额支付至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培训服务协议书》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你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体登记地位于北京,本局对该经营主体不具备监督管理权,建议你向北京教育部门或北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