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15
涉及单位: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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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11月10日购买怀化恒大帝景二期89栋404商品房(合同编号:HH201911060091),合同约定交楼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交付标准为精装交付,房屋总价704059元,建筑面积116.02㎡,单价6068.43元/㎡。出卖人为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
一、擅自变更交付标准,精装变毛坯。 该房屋在2023年7月左右由开发商通知可以收房时,房屋为毛坯状态,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精装交付标准。本人据此依法拒绝收房。直至2025年12月底,双方就装修标准变更达成补偿合意,按885元/㎡标准补偿,共计约102,677元,该款项已到账。但该补偿仅针对装修差价,与延期交房违约赔偿系不同性质的独立诉求。
二、严重逾期交付,延期长达约4年1个月。 因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本人实际收房日期为2026年1月20日(当日签署收楼文件并缴纳物业费)。依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交付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付,且出卖人应按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延期交房时间应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6年1月20日止,共约1512天。依据合同第八条对等原则(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房应按同等标准向本人支付违约金,估算约21万余元(704059×0.0002×1512,具体以法院核算为准)。但开发商至未提及任何解决或赔付方案,且拒绝提供明确计算明细及支付时间表。
本人多次与开发商及物业沟通,对方均以“集团统一安排”为由推诿,未给出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
现恳请贵平台及主管部门责令出卖人:
1. 就精装变毛坯事宜,确认已按885元/㎡标准履行补偿义务,双方就此再无争议;
2. 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0日止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并提供计算明细;
3. 明确违约金支付时间表,逾期未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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