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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石门汇百川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6-07-15

涉及单位:石门汇百川商贸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订单编号:3556455013859487

购物平台:京东(本桑制药养生器械旗舰店,经营主体:石门汇百川商贸有限公司)

被投诉举报主体信息:

企业名称:石门汇百川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天门路永兴苑1栋108室

平台店铺:本桑制药养生器械旗舰店

违法事实与投诉事由

1. 虚假宣传,普通商品宣称治疗支气管炎疾病疗效,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

本人在该店铺花费350元购买标注“本桑制药支气管炎巩固状”产品,商品主图大字标注支气管炎、咳嗽、哮喘、痰多,配图肺部病理示意图,宣称可针对支气管炎病症起效,刻意暗示产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

该商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包含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无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资质;涉案产品并非国药准字药品,也无正规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普通外用/贴剂类普通商品,却冒用制药名号、捆绑呼吸系统疾病名称宣传治病效果,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能医治支气管炎、咳喘等病症。

2. 混淆医疗器械与药品,虚假标注“医用科技”误导消费者

商品包装显著位置印刷“医用科技”字样,刻意拔高产品医疗属性,利用大众对医用产品的信任诱导下单,但该产品无对应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信息,属于虚假医疗宣传,欺骗中老年呼吸道疾病消费群体。

3. 店铺名称误导公众,假借“制药”名义虚假背书

店铺名称为“本桑制药养生器械旗舰店”,经营主体是商贸公司,无制药企业资质、无药品生产许可,擅自使用“制药”字样,营造专业药企的虚假形象,进一步强化消费者“该产品为药用治病产品”的错误认知,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基于商家宣传认为该产品可缓解支气管炎症状才付费购买,实际产品无任何治疗疾病作用,商家夸大功效、虚假医疗宣传,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本人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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