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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认定执行一刀切执行

时间:2026-07-14

涉及单位:双峰县社保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申请人,1970年6月出生,1993年3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至2002年9月在青树坪肉食水产站(改制企业)工作;2002年10月至2009年4月在走马街中心卫生院做临时工;2009年5月通过正常程序被录用为走马街中心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直至2025年8月退休。

2026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报告,请求依法认定1996年3月至2009年4月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26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双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双社保信答字〔2026〕22号《回复》,认定申请人1996年3月至2009年4月期间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被申请人的认定存在错误,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的身份属于政策明确的“中人”,应当适用视同缴费的衔接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4年10月1日是改革的时间节点。申请人于2009年5月进入事业单位成为在编在岗人员,属于改革前已在编在岗的“中人” ,而非“改革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不应当适用人社部发〔2015〕28号文关于“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二)国家“老政策”明确规定,企业连续工龄应合并计算并按机关事业办法计发养老金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第一条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申请人于2009年5月由企业(临时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完全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1996年3月至2009年4月的企业连续工龄依法应当与2009年5月后的在编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并自然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湖南省地方政策同样支持认定“视同缴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核定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号)均规定:参保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2009年5月已入编,其在2014年9月30日前的企业连续工龄,依据劳社部发〔2001〕13号“合并计算”的规定,应当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计算,进而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依据湘人社发〔2018〕7号中“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人员曾在企业等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的年限,应予以确认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将申请人1996年3月至2009年4月的企业工龄仅作为“实际缴费”处理。

然而,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未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或改革后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申请人已于2009年5月入编,属于改革前的“中人”,应当优先适用劳社部发〔2001〕13号这一国家层面的“老政策”。被申请人以湘人社发〔2018〕7号一般性规定否定劳社部发〔2001〕13号的特别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三、《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

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核定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号)。

综上所述

申请人1996年3月至2009年4月的企业连续工龄,完全符合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的“原有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的双社保信答字〔2026〕22号《回复》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退休养老权益。

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认定,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双峰县人民政府(或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名):_______王新英_______

日期:2026年 7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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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峰县委网信办 2026-07-20 09:56:48

    王新英:
    您好!您在红网百姓呼声以及投诉直通车发帖反映退休认定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7月17日,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与您沟通,如您对县社保中心答复意见不服,告知您可向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带答复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向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或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您拒绝,表示政策不公平,会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请您按照告知,依法理性维权,谢谢配合!
    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万事如意!


    双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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