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13
涉及单位: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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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湖南省东安县68岁的谢仲钟发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微信账户被法院冻结。查询后他才得知,自己因一起两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被一份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认定负有25万元还款责任。据谢仲钟自己回忆,他从未借过这笔钱、从未参与该案调解、也从未在任何调解文书上签字。今年6月,东安县人民法院已裁定该案再审,并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谢仲钟他是在账户被冻结后,才第一次知道这起以他为被告之一的诉讼。东安县人民法院曾于2024年7月4日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民事调解书,认定包括谢仲钟在内的多方共同偿还原告25万元本金及利息。谢仲钟自己既未收到开庭传票、调解通知,也从未到庭。
谢仲钟曾任案涉农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称已于2022年退出。案涉借据上只加盖了他的私章、并无他本人签名,而该私章此前一直存放于公司被他人盗用;调解书、庭前调解笔录上的“谢仲钟”签名,也均非其本人书写。案涉25万元款项从未进入公司账户,也从未进入他个人的银行账户。据其说法,这笔债务实为另两名原审被告伍某父子的个人债务,却被以公司和他的名义列入诉讼。
一份编号为(2026)湘1122民申4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东安县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6月25日裁定该案再审,并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该裁定载明:原调解书落款及庭前调解笔录上“谢仲钟”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谢仲钟未参与调解、未到庭、未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原审存在主要证据伪造、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裁定还记载,在再审审查中,另一名原审被告伍某承认——调解笔录上“谢仲钟”的签名系其代签,谢仲钟本人并未到场签字。
在申请民事再审的同时,谢仲钟就其所称的伪造签名、虚构债务行为,向东安县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认为相关行为涉嫌虚假诉讼。据谢仲钟提供的材料,公安机关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须先由法院认定虚假”等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其后的复议维持了这一决定。
如今法院已裁定再审、并在裁定中认定签名系伪造,此前“等法院认定”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联合发文,明确公安机关对群众控告的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应当依法独立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不以法院先行认定为前置条件。
谢仲钟今年68岁。账户被冻结后,日常生活和资金周转受到较大影响。他希望有关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那些“谢仲钟”签名究竟系何人书写、这笔债务的真实情况,还他一个公道。
该案再审程序正在进行,刑事部分尚无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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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立即对该反映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近日,谢某钟称(2024)湘1122民初1819号案件卷宗调解笔录、送达回证中签名均非其本人签署,请求对案涉案件卷宗中“谢某钟”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并依法撤销该案民事调解书,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2026年5月14日,本院已对谢某钟申请再审一案立案审查,并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2026)湘1122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24)湘1122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目前,已解除对谢某钟账户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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