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12
涉及单位: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桐瑞台村10组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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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湖南湘乡市泉塘镇桐瑞村10组,我们要反映一起被属地政府长期推诿的民生积案。
我组原村民童可为,于九二年成人高考分配在广东博罗县任教师,并已取得当地户籍,形成双重户口。持有湘粤两个不同号码的身份证。家中父母双亡,房屋于九六年前全部倒塌,宅基地成为林地,承包田土荒芜,几十年与本组没有一点义务关系。我地公安局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删除了其湖南省户籍。但其于2023年仍持已失效的旧身份证、户口簿等,向泉塘镇人民政府违规申请并办理了建房手续。本组村民此前因不知情其户籍已被注销,属双重户口等情况,曾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现知情后坚决反对并依法提出异议。被反映人又在市户籍部门开具2023年9月户籍注销证明,意图掩盖其2022年户口删除的事实。
请求依法撤销被反映人童可为基于已注销户籍、无效身份证件违规办理的建房审批、建设用地许可等相关手续。
请求撤销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反映人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生活,承包田地长期荒芜,不履行村民义务,不具备基本生活保障依赖关系。且其为广东事业财政供养教师,已纳入国家事业编制保障体系。依据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其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等相关权利。
我们多次就此事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诉求,但均被推诿拖延、不了了之,问题始终得不到依法处置。
请求督查基层办事推诿事项,久拖不决问题。
反映人:朱训玉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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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对童可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到投诉后,我镇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镇相关业务部门、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组成的工作专班于6月1日、6月2日、6月10日、7月3日多次上门沟通,宣讲政策,反馈情况。
经核实,童可为曾于2019年被确认为桐瑞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3年9月其常住户口注销后,现户籍地为广东省博罗县。童可为于2023年4月申请农民宅基地建房,当时提供的户籍信息为泉塘镇桐瑞台村,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上四邻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湘乡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申请条件,建房审批的相关手续合法合规。
针对您提出的异议,我们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202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成员身份的确认与丧失,属于村集体内部自治事务,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并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决定,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发文撤销其成员资格。
当事人如坚持异议,可依法向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成员大会审议表决。我镇始终倡导邻里之间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泉塘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