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12
涉及单位:湘乡市人民法院、湘乡市人民检查院、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本人系(2003)湘法民二初字第288号、(2025)湘0381民申6号案件申诉人。现举报湘乡市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纵容虚假诉讼,湘乡市检察院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压案不查,恳请督办彻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虚假诉讼。原告盗用本人企业合同复印件及江西两家公司货票复印件、伪造证明、虚构交易,凭空捏造债权恶意起诉。湘乡市人民法院原审、再审均采信虚假证据错判。本人多次向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不予监督”,拒不履职。
二、原告虚假诉讼事实(5项)
第1项:虚构交易主体与事实。 原告写错本人企业名称曾被湘乡市法院裁定驳回,无入库、对账、税票、货票、化验单原件等证据,国营企业当庭自认从未与原告答案订合同没有交易。
第2项:核心结算报告事后补造。 卷宗29页结算报告为立案8个月后补造,非原始凭证,由原告亲属虚构交易骗签,无公章及负责人签字(卷宗112页)。
第3项:权属证明突击伪造,存在七处漏洞。 卷宗34页、35页显示起诉前6天突击伪造:时间颠倒“先发货后采购”;货量不符;车皮号与卷宗29页假报告8个车皮号对不上;盗用江西两公司公章先盖章后打印、无证明人签字;虚构货物主体,事实是江西公司凭合同、货票、税票、化验单四件套直接与国企结算;原告系个人无纳税资质,不能税票结算(原审判决书第3页);盗用我方过期2年合同复印件,国营企业合同每年一签有有效期,23份新证据证明合作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个人不能结算。
第4项:伪造个人合同违法无效。 卷宗36页盗用江西公司公章先盖章后打印、无签字,原告系自然人无纳税资质,合同无效,无货物质量标准,时间冲突无履行痕迹。
第5项:盗用凭证拼凑证据。 盗用我方过期合同(超时效2年)及江西新余服务中心、新余铁坑公司货票复印件,强行绑定结算。合同规定合同、货票、税票、化验单单位名称必须实名一致。
三、湘乡市法院涉嫌枉法裁判事实(原审+再审共14项)
原审承办法官:
第1项:2019年因另案多次收原告、律师礼金被湘潭市纪委监委记大过处分(官方通报可查)。
第2项:明知证据虚假——原告串通亲戚到国企骗证(卷宗29、112页),伪造卷宗130页声明函冒充化验单,三页书证超期2年、8个车皮号不符——仍采信伪证、伪造证据、孤证复印件错判,涉嫌枉法裁判。
再审审判长刘桂林:
第3项:明知合同过期2年、货票主体不符仍采信绑定(再审裁定书第6页)。
第4项:抹除凭证原始时间,隐瞒补证造假漏洞(第5页)。
第5项:无视国营企营业自认无交易、江西公司结清事实,虚构交易(原审判决书第3页)。
第6项:明知自然人无对公资质仍拼凑链条(再审裁定书第9页)。
第7项:原审违法公告送达,再审拒不纠错(第4页)。
第8项:原告亲属作证拒不回避(卷宗29页)。
第9项:驳回证据鉴定、调卷、取证申请(卷宗34、35、36、130页)。
第10项:采信无公章无签字无效文书定案(卷宗130业页、112页、30页、34页、35页、36页)。
第11项:两次干预公安办案阻挠刑事立案(滴滴行程截图)。
第12项:无视执行异议,全额冻结退休工资及全家存款(执行文书、账号截图)。
第13项:违反一事不再理,允许反复立案(结案通知书)。
第14项:隐匿伪证形成时间,包庇虚假诉讼,违法驳回再审(第8页)。
四、湘乡市检察院不履职事实(6项)——逐条对照法条
第1项:拒不执行上级院督办决定。 湘潭市检察院明确要求7日内书面答复。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该院逾期不提供盖章正式文书,仅线上敷衍。
第2项:对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拒不依职权监督。 原审法官收礼被处分、再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第3项:对虚假诉讼证据拒不核查。 全套伪造书证、矛盾货运单据、冒用企业发票等证据完整提交。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且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第4项:拒不开展民事执行监督。 法院违法冻结案外人(本人丈夫)退休工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5项:全流程办案程序违法。 接收证据不登记、不开回执;办案不询问、不听证;答复不告知救济途径。
第6项:选择性适用法律。 随意作出“不予监督”决定,错误套用第二十七条,规避第三十七条依职权监督的法定情形,涉嫌玩忽职守。
五、依据摘要
·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判决可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条:上级检察院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或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不得冻结
六、恳请督办事项
①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移送湘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②彻查法官枉法裁判,移送纪委监委追责;③撤销原审判决及再审裁定,提审或指定异地再审;④立即解除工资存款违法冻结,保障生存权;⑤撤销湘乡市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责令履行监督职责,严查失职。
以上全部事实有卷宗、文书、录音佐证,恳请为民做主!
日期:2026年7月12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您申请对李志成诉您与湖南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监督的事项,我院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认真审查,根据现有证据,认为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监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信任,我们真诚接受广大网友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