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10
涉及单位:新田县公安局、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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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说明:我是宋林波,新田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退役军人。
2. 事实经过:2025年8月7日巡查时,肖某行政许可过期、超面积违建,同事出示执法证后其持手机砸击我致轻伤二级、伤残玖级。有4名同事证言、司法鉴定等证据。
3. 办案问题:公安局以“行聘字”行政程序处理、超期54天办案、以“无犯罪事实”不立案。公安在红网回复中已承认“许可过期”和“出示执法证”。
4. 维权过程:复议复核均维持;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市检察院不予受理;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投诉被转回;省、市政法委、纪委无实质回复。
5. 具体诉求:督促新田县公安局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肖某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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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我局已收悉并核查,现回复如下:
2025年8月7日10时许,你与邓某旺、彭某杰三人在开展违建巡查工作时,发现肖某的房屋正在施工,因肖某的房屋建设行政许可已过期,随即上前劝阻。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相关证件且未着制式服装,肖某质疑执法身份。随后,你们离开施工现场回到自然资源局。半小时后,你与陈某兵、盘某明、邓某旺、彭某杰共5人来到施工现场。
到现场后,盘某明出示了执法证,肖某拿出手机要求对盘某明的执法证进行拍照验证,盘某明拒绝并争夺肖某手机,随后发生冲突。
2025年8月7日10时许,你(单位)报警称在开展执法活动时遭遇当事人暴力抗法。接报案后我局高度重视,指派城东派出所立即出警,现场登记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并开展调查。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不予立案。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对本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新公(城东)不立字〔2025〕0113号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议。经审查,认为原决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0月30日,我局决定维持原决定。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对本局作出的新公(城东)刑复字〔2025〕0010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核。永州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原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2025年11月12日,永州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新田县公安局作出的新公(城东)刑复字〔2025〕0010号刑事复议决定。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对新田县公安局新公(城东)不立字〔2025〕011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新公(城东)刑复字〔2025〕0010号刑事复议决定书、永州市公安局永公刊复核字〔2025〕032号刑事复核决定书均不服,申请新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2026年4月13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肖某涉嫌犯罪,新田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永新检立监控申审通〔2026〕3号)。
新田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