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10
涉及单位:吉林腾拓律师事务所
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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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单位: 吉林腾拓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220000MD036360XG
地址: 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3000号民丰地块二(上东.城市之光)5#楼1410、1411、1412号房
一、事实经过
本人因婚姻纠纷需要起诉离婚,于2026年5月13日在抖音平台看到吉林腾拓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关于起诉离婚的宣传视频,遂在平台留下联系方式。随后,该所工作人员张琦通过微信联系本人,以微信视频通话方式进行沟通。张琦在沟通中对本人的处境表现出超强的同理心,并作出多项口头承诺,声称“全程服务费只要1800元”,且反复确认“不会再有其他费用产生”。本人基于信任,通过其发送的付款链接支付了1800元。
5月14日,该所另一工作人员姜鹏通过微信视频联系本人,声称已在法院网站提交起诉状,并展示了一个显示“案件受理费5580元”的页面,明确表示该费用为法院受理案件产生的费用,本人遂再次交费。
5月17日,该所工作人员董心阳通过微信语音联系本人,要求再缴纳15000元用于“律师来杭州取证”。本人表示无力支付,并提出只需线上庭审即可,董心阳竟称“线上庭审律师没法参加,只能你一个人独自庭审”。本人经网上查询发现线上庭审律师完全可以参加,此时才意识到可能被骗,并开始录音取证。
7月9日,杭州当地法院联系本人,告知因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需缴纳2800多元案件受理费。但姜鹏此前已明确告知5580元已包含法院案件受理费。本人就此询问张琦,张琦推给售后处理。售后人员电话中态度强势,声称“1800元和5580元只是文件费和律所对接法院的费用,不包含律师费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并扬言要告本人、让本人去长春处理。
二、该律所的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一:以虚假、误导方式承揽业务
张琦在初次沟通时,反复承诺“全程只要1800元,没有其他费用”,以此诱导本人支付费用。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该律所以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报价吸引当事人,再以各种名目层层加价,属于典型的“低价引流、层层加价”虚假宣传模式。已有大量受害者在多个平台投诉该律所类似行为,套路高度一致。
违规行为二:隐瞒关键信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张琦在本人反复确认“起诉过程中是否还会产生其他费用”时,始终未告知后续可能产生5580元、15000元等费用,也未告知法院案件受理费需另行缴纳。该律所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全部收费项目,诱导本人先行支付。这种“先交钱、后签合同”的做法,使当事人在交钱之后才发现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但此时已无法退款,只能被动接受。
违规行为三:违规收费,收费名目不透明、前后矛盾
姜鹏于5月14日明确告知5580元为“法院受理案件产生的费用”,但售后人员后来改口称5580元为“律所对接法院产生的费用”,说法前后严重矛盾,涉嫌欺诈。
该律所先后收取1800元、5580元,并要求再缴纳15000元,但全程未开具任何正规发票,属于私自违规收费。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出具合法票据,该律所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
违规行为四: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张琦在沟通中,口头许诺了多项超出其服务范围的承诺,包括“全程1800元包办”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不得对委托人进行误导或虚假承诺。该律所以“全程线上办理、不用出庭、包离成功、无任何隐性收费”等话术诱导当事人签约,事后所有口头承诺全部作废。
违规行为五:频繁更换对接人员,推诿扯皮
该律所先后由张琦、姜鹏、董心阳、售后等多名不同人员与本人对接,每到一个收费环节就更换一人。当本人发现问题要求解释时,各环节人员互相推诿,最终售后人员态度蛮横、言语侮辱。并声称“不管你投诉到哪,都没用”这样无所谓的态度威胁我,让我妥协。
违规行为六:利用格式条款加重委托人责任、限制委托人权利
该律所在本人交钱之后才提供合同,合同中的退费条款规定“撤诉一分钱不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该律所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急于处理案件的弱势地位,以霸王条款限制当事人解除委托的权利。
违规行为七:非律师人员违规承揽法律服务
经查询,该律所2024年8月15日设立,现有执业律师仅3名。与本人对接的张琦、姜鹏、董心阳等人是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存疑。有很多投诉者反映,与该所对接的全程为无律师执业证人员,该所存在非律师人员违规承揽法律服务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后,可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意见,不得对委托人进行误导或虚假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合法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四、投诉诉求
责令吉林腾拓律师事务所立即全额退还本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1800元+5580元=7380元);
依法对该律所的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欺诈消费等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证据材料
本人持有以下证据:
与张琦、姜鹏、董心阳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
与董心阳和售后的通话录音
付款链接及支付记录
合同文本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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