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9
涉及单位:市纪委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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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怀化市纪委监委/怀化市鹤城区相关主管部门:
投诉人:刘日春,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六都寨镇金龙温冲村4组30号附1号,身份证号:43052419790217****,联系电话:1897455****
被投诉单位:怀化市鹤城区西兴社区居委会、西兴社区警务室
事实与理由
本人刘日春,现就本人与前妻阳花玲探视权纠纷民事诉讼相关事宜,反映西兴社区、社区警务室不作为、刻意设置门槛、无故拒绝出具居住证明相关问题。
原告与被告阳花玲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在怀化市鹤城区西兴社区连续居住长达十余年,社区工作人员、辖区警务室民警对我及阳花玲长期在此居住的情况完全知情。
目前,我与前妻阳花玲因婚生女探视权、抚养费矛盾多年无法妥善化解。阳花玲已先行就抚养费事宜对我提起诉讼,为维护自身法定亲子权利,我依法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阳花玲非法剥夺我对女儿刘诗楠的探视权。
按照立案要求,法院需要提供阳花玲经常居住地相关证明材料。我前往西兴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如实说明诉讼事由,申请出具阳花玲在本辖区居住的相关证明。
社区以及警务室工作人员明明清楚知晓阳花玲长期在西兴社区居住的客观事实,却无故拒绝出具证明,单方面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声称只接受律师前来调取证明,或者必须持有法院调查函才予以办理。
本人作为普通公民,是案件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权自行收集、提交诉讼所需基础证据。社区掌握辖区居民居住信息,在事实清晰明确的情况下,不能人为设置壁垒。要求普通起诉群众必须委托律师、等待法院发函才能开具简单居住证明,无任何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属于擅自增设办事门槛、变相刁难办事群众。
该行为直接导致我无法完整准备立案材料,探视权诉讼难以正常推进,致使未成年女儿父女长期无法相见,我的合法探视权利维权渠道受阻。社区本应本着便民原则,客观如实出具已知晓的基础居住信息证明,现如今机械推诿、人为制造障碍,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维权权利。
投诉诉求
1、督促怀化市鹤城区西兴社区居委会、西兴警务室依规依据客观事实,为本人出具阳花玲在鹤城区西兴社区长期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2、责令相关工作人员纠正不合理办事规定,不得随意增设办事前置条件,杜绝无依据刁难普通办事群众;
3、对本次推诿拒开证明事件予以核查反馈。
投诉人:刘日春
日期:2026年7月9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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