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9
涉及单位:洪江区幸福路小学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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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购买一套位于洪江区幸福路小学校内商品房,门牌号是5栋1单元601室。2026年5月19日,该校联络人在本人楼栋微信群内发布通知,要求校内住户自行清理走廊、过道,柴房外占到、易引火的堆放杂物。5月23日(周六)上午统一清移,后续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本人有一高一矮两个柜子存放有个人物品,放置于一楼楼梯旁。当时没时间处理柜子。学校现已在没有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搬离本人的柜子,造成个人物品丢失。请问:1、学校有强制搬离私人财产的权力么?2、在搬离过程中有无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物品,拍照留存?3、本人柜子现放置在何处?柜子内物品是否完好?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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