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9
涉及单位: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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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西街101号2栋102室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2026年07月08日,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在未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未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且未告知本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本人房屋的防盗网,且本人所在小区内存在多处类结构、尺寸相似防盗网,搭建时间更早,长期未被查处(见附件一照片证据),在众多搭建中,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仅对本人作出拆除决定,执法标准不统一,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知书由“南岳祝融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出并盖章,但该大队系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违法建设查处应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本人认为,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程序严重违法。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书面催告和强制执行决定;亦未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并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才实施强制拆除。
2.剥夺了本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在强拆前未依法告知本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未告知诉讼权利。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未告知本人诉权及起诉期限,剥夺了本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机会。
4.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执法存在选择性执法,本人所在小区内存在多处类结构、尺寸相似防盗网,搭建时间更早,长期未被查处(见附件一照片证据),在众多搭建中,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仅对本人作出拆除决定,执法标准不统一,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5.执法主体不适格,通知书由“南岳祝融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出并盖章,但该大队系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违法建设查处应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6.实体上缺乏合法依据。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拆除防盗网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或事实依据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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