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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自然资源局有责令拆除决定拒不执行,请求媒体监督

时间:2026-07-08

涉及单位:湖南省新宁县自然资源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本人邓朝元,住新宁县金石镇扶夷村3组14号。邻居蒋恒卫、何小娟违法占用公共通道修建围墙,严重影响我家采光通风。


新宁县自然资源局已于[年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央巡信[2025]17号),认定违法并责令限期拆除。该决定生效已超一年,违法建筑至今未拆。


本人于2026年6月23日向该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催告书》,要求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6月24日签收后至今未履职,仅以信访程序答复。本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以“履职期限尚未届满”为由不予受理(新政复不受决字〔2026〕82号)。现10个工作日履职期限已于2026年7月8日届满,该局仍未履行任何法定职责。


恳请《湘问》栏目关注此事,督促新宁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职。


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自然资源局《告知书》(编号:2026年21号)、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新政复不受决字〔202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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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宁县 2026-07-16 09:43:54

    邓朝元:
    您好!
    您反映的“新宁县金石镇金夷村违建拆除决定长期未执行”问题我局已经收悉,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我局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调查:何小娟老房子前是一条一米左右的老路,1988年大理石厂在您家前面修建了一条4米左右的水泥路,之后老路基本荒废了,需要从老路通行的是蒋恒星、林昌祥、林昌松、林昌爱几户,都对何小娟占用的道路没有异议。因1994年修建村道旁房子的时候为了方便周围邻居通行,蒋恒卫与蒋恒星两人用责任田兑换了蒋恒军的3分2厘田修建了现在的这条入户道路,当时邓朝元父母亲和哥哥及周围的邻居和村干部在现场都达成口头协议蒋恒卫屋前这条1米多宽的老路由蒋恒卫管理使用用作房前空坪(实际只占用了一半)。何小娟与蒋恒卫原系夫妻关系,其两人在离婚前自费改造了原来的路况,改善了原来的通行条件,因此您提出何小娟占用公共道路影响周围村民通行的情况不属实。
    2025年6月16日,我局在处理该矛盾过程中对何小娟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立案查处前的告知性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如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不属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晒坪与围栏属于房屋的附属性功能设施,用地与规划都不需要办理相应手续,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如占用农用地的可参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该晒坪、围栏占用的地类是农村宅基地,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经调查,蒋恒卫、何小娟在占用之前已经征得蒋恒星、林昌祥、林昌松、林昌爱几户群众同意,并将道路改道从新建房屋旁边经过,没有影响大家的通行。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农民建房与附属性建设的查处职责划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我局没有法定职责查处农民建房与附属性建设的违法案件,介于以上情况,何小娟修建的晒坪、围栏不属于我局非法占用土地的查处范围,故我局对何小娟修建的晒坪、围栏作出不予立案查处决定。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继续欢迎您对我局的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新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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