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8
涉及单位:荷塘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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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四川融信嘉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投诉请求:
一、请求上级法院责令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就本案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书》或依法登记立案;
二、请求对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拒不立案、拒不出具裁定、拖延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就与段远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2026年5月起,先后近20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均被以“债权系层层转让、违规担保”等事由驳回,始终未获任何正式书面裁定。
2026年5月18日,投诉人电话联系荷塘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如需出具不予立案裁定,须邮寄纸质诉讼材料。投诉人当即遵照执行,于2026年5月19日通过EMS特快专递(邮件号:13859285168510)将全部纸质诉讼材料寄往该院。物流信息显示,该院已于2026年5月20日由法院工作人员本人签收。
然而,自材料签收之日起至今已两个多月,荷塘区人民法院既未依法登记立案,亦未出具任何书面裁定或决定,投诉人多次致电该院,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投诉人先后近20次申请立案,该院既不依法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两个多月来始终杳无音信”,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法释〔2015〕8号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
二、以实体审查代替程序审查。该院以“债权系层层转让、违规担保”等实体事由驳回立案,实质上是将本应在审理阶段解决的实体问题前置于立案阶段,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禁止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
三、拖延立案、消极不作为。该院工作人员主动要求投诉人邮寄纸质材料,投诉人当日即寄出、次日即签收,此后该院便杳无音信,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这种“要求寄材料——签收后消失”的做法,本质上是以程序性要求为名行拖延立案之实,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
四、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出具书面裁定,当事人就无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院以“不出裁定”的方式,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
投诉人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阿里拍卖平台公开竞价合法取得债权,支付了全部对价,债权转让合同、支付凭证、放款凭证等证据一应俱全。投诉人依法行使诉权,却屡屡碰壁——网上立案近20次被驳回,按要求邮寄材料后石沉大海,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立案是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道门槛,如果这道门槛都迈不进去,司法公正从何谈起?
恳请上级法院对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责令其依法出具书面裁定或登记立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责任。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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