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8
涉及单位: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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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丽娟。现投诉举报。娄底市的一家公司。湖南纤尔雅健康有限公司对本人实施虚假宣传和欺诈。
三、举报诉求
1.依法立案查处湖南纤尔雅健康有限公司通过企业微信、电话一对一私域沟通方式,对商品实施虚假、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谎称普通食品、日用贴剂可治疗各类妇科疾病、修复卵巢的违法行为。
2.依法认定该公司事前刻意隐瞒套餐内含人工、方案服务费,多次虚假承诺无任何额外收费,刻意误导我支付货款,已构成消费欺诈。
3.责令被举报人全额退还本人货款合计 5045.43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共计 15136.29 元。
4.依法查处该公司销售商品时未尽进货查验、产品合规审查义务,明知艾草暖宫贴、人参阿胶膏存在违规标识、夸大描述问题仍对外销售,其余普通食品违规宣传疾病疗效的违法行为。
5.对该公司编造虚假客户康复案例、贬低正规医院诊疗,欺骗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商品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并处罚;核查该公司全部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收费台账,排查其他受害消费者。
6.案涉艾草暖宫贴、人参阿胶膏存在产品标识、宣传违规问题,恳请贵局将产品违法线索与本次虚假宣传、消费案件合并开展全面调查;查实产品生产方、供货商存在违法的,依法移送对应主管部门处置。
7.将本案全部调查过程、处罚结果、调解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四、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 6 月初通过企业微信添加湖南纤尔雅健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主动询问本人妇科相关疾病情况,我向其如实描述自身症状,主要包含月经量少、痛经、盆腔炎、乳腺结节等问题。
随后该公司所谓指导程老师为我问诊诊断,告知我各类症状均由气血问题引发。期间对方询问我经血是否发黑、带有血块,我予以肯定答复,对方随即声称该表现是气血亏虚、气血运行不畅淤堵造成。之后我主动告知自身还存在子宫内膜薄、卵巢早衰、阴道松弛等情况,对方明确表示上述问题均与月经异常根源相通,只要配合其调理方案就能有效改善。
我随即向对方确认,月经量少、痛经、盆腔炎、宫颈炎、附件炎、乳腺结节等全部身体不适,是否都能通过其方案调理治愈。对方借用大量中医理论包装说辞,称我属于气血不足、气滞血瘀,淤堵进而诱发乳腺结节、各类妇科炎症等一系列问题,并明确表示我的身体情况极易调理,当下正是调理身体、改善症状的最佳时期,仅需 20 天一个调理周期,就能将所有问题调理改善到位。
我随即询问调理费用,对方告知整套调理方案活动价 486 元。我向对方提供个人收货地址,并于 6 月 6 日向该公司指定账户转账付款,实付 485.94 元,文中简写 485 元。付款后对方安排发货,本人收到产品后与对方核对,确认产品数量无误。对方随即叮嘱我注意接听 0731 开头的来电,后续会有专属规划老师对接,为我提供一对一产品使用指导服务。
6 月 11 日,本人接到该公司客服来电,来电号码:073182352121,对方让我添加其个人微信账号。添加前,我特意联系此前对接的纤尔雅官方程老师核实身份,明确询问:微信号为 W61889288、来电号码 073182352121 的健康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是否为该公司正规对接人员。对方明确回复属实,属于公司官方工作人员。
核实无误后,我添加该健康管理中心规划老师微信。对方通过好友后,告知我首批购买产品的具体服用、使用方法,要求我每日按时使用产品、每日向其反馈身体情况,且会频繁主动致电跟进我的调理进度。
6 月 15 日至 6 月 16 日,该张规划师使用座机 073183915778 与我进行长时间电话沟通。通话过程中,张规划师刻意贬低医院消炎、冲洗、手术等正规治疗手段,声称医院仅能处理表面症状,无法从根源解决妇科问题;同时虚构郴州资兴 42 岁女性客户康复案例,谎称该客户患有 HPV、宫颈糜烂、乳腺结节且做过手术,使用该公司产品调理后全部妇科病症痊愈,夫妻生活恢复正常,三年时间无复发。同时向我推出进阶调理套餐,对外报价 4660 元,优惠后实付 4559.49 元,并明确宣称该 40-45 天加强套餐可彻底根治我全部妇科炎症、乳腺结节、月经量少、卵巢早衰、阴道松弛,能够清理卵巢垃圾、修复卵巢免疫力,调理后病情不会反复发作。
本次电话沟通结束后,我再次向对接客服核实,本次新增的 4559 元调理费用,是否用于针对性改善、调理本人宫颈炎、盆腔炎、阴道炎、乳腺结节、月经量少、阴道松弛以及卵巢保养等全部身体问题。对方答复:按照张规划师制定的调理方案,只要我百分百配合调理,就能达到百分百调理效果,彻底解决身体根源问题,修复卵巢免疫力,全面改善所有妇科病症。
为进一步核实对接人员身份,6 月 17 日,我再次向该健康管理中心客服确认,来电号码 073183915778 是否属于该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客服告知我,该号码是公司张规划师的来电号码,也就是前一日与我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
随后我再次向客服确认费用性质,询问自己支付的 4559 元究竟是仅购买产品,还是包含额外服务收费。对方明确答复:不存在单独收取服务费,该笔费用包含配套产品与专属调理方案,公司提供的全程指导服务均为免费。在客服多次作出无额外服务费的承诺后,我产生合理认知,误以为该 4559 款项仅用于购买宣称可治疗、调理自身各类妇科产品,于是完成付款。
6 月 17 日付款完成后,该公司向我提供顺丰快递单号安排发货。6 月 20 日,本人成功收到全部产品,随后客服逐一告知我各类产品的服用、使用方法,要求我严格按照其指导持续使用调理。
我按要求服用数日产品后,主动咨询该健康管理中心客服,明确询问每一款产品分别对应调理、治疗自身月经不调、各类妇科疾病的具体功效。客服回复告知:我手上所有产品仅可清理身体垃圾、改善身体代谢,声称我既往的月经异常、妇科疾病,均是卵巢垃圾堆积、代谢能力差、卵巢免疫力下降所导致。
后续我核对全部产品外包装、资质、执行标准,区分所有商品性质及违规问题:
1.人参阿胶膏:产品类别为普通植物饮料(普通食品),外包装标注 “一种补气血组合物专利”,使用功能性词汇误导消费者,使人误认为具备治病、调理妇科疾病功效,食品标签违规暗示保健、治疗作用,属于标识违法产品;
2.艾草暖宫贴:仅为日用热敷日用品,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外包装标注可缓解痛经、调理宫寒妇科状况,超出日用产品法定标注范围,违规标注妇科调理功效,属于标识违法产品;
3.伏湿膏、香橼佛手膏、乌梅综合果蔬饮品、红参胶原三肽饮品、一身纤乳糖益生菌、金奥力牌大豆异黄酮维 E 软胶囊均为普通预包装食品,无药品、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外包装无任何疾病相关标注,仅商家口头虚假宣传治病疗效。
全部商品外包装均无治疗妇科炎症、消除乳腺结节、保养卵巢的合规标注,但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企业微信、电话一对一私域沟通,持续对全部商品宣传妇科疾病治疗功效。商家在采购、销售环节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明知人参阿胶膏、艾草暖宫贴本身标识存在违规,其余普通食品禁止宣传疾病功效,仍向我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知晓产品真实属性与违规情况后,我立即向该公司客服提出全额退货退款要求。但客服全程推诿、拒不退款,使用不合理话术辩解,声称我身体已有好转、是我自身不认可调理效果,类比医院就医不予退费的逻辑,强行拒绝我的合法退款诉求。
我明确告知对方,自身所有病症未得到任何改善,身体问题完全没有解决,坚持要求全额退款。在我强硬维权、表明将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索要正规发票后,客服才透露真实情况:此前收取的费用当中,包含所谓张规划师的专业方案费用、人工服务费。
我当即拿出全部聊天记录截图、两段通话文字记录、产品实拍资料与对方对峙,明确表示:下单付款前我反复确认费用构成,对方多次承诺无额外服务费,费用仅对应调理产品,我是基于对方的虚假承诺才下单付款;商家一方面销售两款标识违规商品,另一方面对全部普通食品进行疾病疗效虚假宣传,同时隐瞒隐形服务费,整体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要求全额退还两笔货款。即便我持有完整聊天证据、通话录音、支付凭证、产品实拍材料沟通维权,该公司依旧无正当理由拒绝我的退货退款诉求。
五、具体违法事实
1.通过一对一私域微信、电话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
案涉伏湿膏、香橼佛手膏、乌梅综合果蔬饮品、红参胶原三肽饮品、一身纤乳糖益生菌、金奥力大豆异黄酮软胶囊为普通食品;艾草暖宫贴为日用贴剂、人参阿胶膏为普通植物饮料。该公司工作人员一对一沟通时,多次谎称全部商品可根治月经量少、痛经、盆腔炎、宫颈炎、附件炎、乳腺结节、卵巢早衰、阴道松弛,宣称能够清理卵巢垃圾、修复卵巢免疫力,对商品功效作出虚假表述,欺骗误导消费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条款。
2.编造虚假客户康复案例、贬低正规医疗手段,加重误导消费者
张规划师在电话沟通中虚构郴州资兴 42 岁患病女性痊愈案例,刻意贬低医院药物、手术、冲洗等正规诊疗方式,制造 “医院无法根治,只有其商品有效” 的错误认知,诱导我高价购买普通食品、日用贴剂,属于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3.销售两款标识违规商品,且全部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两款存在产品本身标识违法商品:
①人参阿胶膏(普通植物饮料):外包装利用 “补气血专利” 功能性词汇误导,违规暗示调理治病功效;
②艾草暖宫贴(日用产品):无医疗器械资质,外包装违规标注调理宫寒、缓解痛经等妇科理疗功效。
其余多款普通食品外包装合规,但商家明知食品不得宣传疾病治疗作用仍对外夸大功效;商家作为经营者,进货时未核查产品标签、执行标准、合规范围,未尽法定进货查验义务。
4.刻意隐瞒隐形人工服务费,构成消费欺诈
我多次主动询问 4559.49 元套餐是否包含人工、方案服务费,工作人员统一答复无任何额外收费,全款仅为产品货款;后期协商退款才坦白款项内含问诊、定制方案人工成本,刻意隐瞒重大交易信息,误导我支付大额款项,符合消费欺诈认定标准。
5.利用中医话术包装误导,使我误将普通食品、日用贴当作治病产品
工作人员全程针对我的妇科疾病问诊辨证,使用专业中医术语解读病情,营造专业诊疗假象,让我误以为购买的商品具备妇科疾病治疗作用,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6.消费者提出合法退款诉求,商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售后义务
我发现产品违规、商家虚假宣传后第一时间申请全额退款,商家多次推诿、找借口拒绝,侵害消费者售后维权权利。
7.涉案人参阿胶膏、艾草暖宫贴存在产品标识违法线索,请求合并调查并移送相关主管
案内人参阿胶膏、艾草暖宫贴本身外包装标注违规,其余食品存在口头虚假宣传问题,恳请贵局将产品标识违法、线上虚假宣传、消费欺诈全部线索合并核查;若溯源发现生产厂家、供货商存在同类违法行为,依法将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食品、日用产品监管条线协同处置。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使用效果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规定虚假宣传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告知商品、服务全部关键信息,不得隐瞒重大交易信息;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存在欺诈,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商品功效宣传,隐瞒与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信息诱导消费,属于欺诈经营。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必须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第七十一条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疾病治疗相关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应未履行查验义务处罚。
5.《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标识必须真实,不得虚假标注功效、适用范围,日用产品不得违规标注医疗、妇科调理类功效描述。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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