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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岳阳市电力局 和湖滨供电所 电表不合格 电费高

时间:2026-07-01

涉及单位:岳阳市电力局,和,湖滨供电所。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尊敬的领导!  我是 户号4306400544869 电表户主, 事情是这样的, 2016年岳阳楼区湖滨供电所给我安装的电表,在2017我就反应过电费过高的问题,那时候工作人员回复的是要我从新交1700元从新开户用电费用会低很多。  就这样一直用到了2026年3月,中途电费很高,因长期两个老人家使用没有重视,到2026年4月的时候两个老人家用电一个月高达800多元。  就这个问题和相关部门反应,并且到计量所检测出 1.电表检测不合格, 2.电表超出更换年限未及时更换,3.报修多次,并未认真负责检修问题,安装的开关也不是供电所的基本配置, 导致支付分表后没有解决电量多的问题。   这关乎于老百姓的重点民生问题,多次因电量问题导致家庭出现争吵,给家庭造成不良影响,。希望相关部门出具妥善方案解决此事。   谢谢。  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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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17fde96131 2026-07-03 20:34:05

    尊敬的客户您好!
    2016年对您已进行表计更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保证按周期进行检定及《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规定,生活用电能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或根据表计状态延期,期间客户表计使用正常,故暂未轮换。您表示2017年曾反映过电费高问题,当时工作人员回复重新交1700元从新开户用电费用会低很多,经核实,您实际于2019年进行分户,因您本人表示阶梯电费过高,加上为三层楼房共用一块电表,故而工作人员建议客户进行新装分户,从阶梯电价角度上可增加第一阶梯电量从而减少阶梯电费,因2019年分户时未实施“三零”政策,故而产生开户费用(因时间久远,开户具体费用明细无法查证)。您曾于2026年4月向供电公司反映电费异常问题,我公司工作人员已分别于4月11日、4月22日多次上门核查,客户为三层楼住宅,客户拒绝工作人员查看二三楼电器情况,仅同意工作人员查看一楼电器情况,经现场核实,一楼已使用冰柜、热水器2楼电器请,江台、洗衣机、电视机等日常生活电器,但部分大功率电器为二级能效,能耗较高,根据现场电器情况初步测算,电费并未存在异常,建议对你家检查出线及漏电情况,你当时不认可,坚持要求专业部门验表,应客户要求,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4月15日下午与客户父亲罗岳新一起将电表拆下送岳阳市计量监督局进行校验,根据表计效验结果,外观、交流电压、潜动、基本误差、常数试验检均为检验合格,仅起动试验项检验不合格导致验表结果不合格,现客户认为校验结果不合格,要求供电公司退费,我司已向你解释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96-2012文件第4.3条:起动电流为在参比电压、cosφ=1.0(对有功电能表)或sinφ=1(对无功电能表)条件下电流线路通以规定起动电流,在规定时限内电能表应能启动并连续记录。您电表起动试验项检定结果不合格,即在规定条件下,电表未在规定时限内启动并连续记录,对小电流反应迟钝,无法按规定启动计量,如家中开启低功率电器,电表可能不计量或者少计量,不存在多计量问题,故无法进行电费赔偿。经与您协商,我司已于2026年4月22日为您更换新的电表,但你本人仍对不赔偿电费表示不认可,怀疑表计存在问题。经系统查询近三个月电费电量:2026年4月(4月1日-4月30日)电量461度,电费320.75元;5月(5月1日-5月31日)电量461度,电费311.87元;6月(6月1日-6月30日)测算电量525度,电343.7元,抄表数据准确无误,经现场检查,您表计封签完整,开关为统一配置,并无您反映开关并非供电所基本配置的情况,您表示分户后没有解决电量多问题,实际为您家大功率电器齐备且能耗较高造成。已当面向您解释,如怀疑电表计量不准确,可至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表计校验,现您对供电部门递交赔付诉求书,要求赔付多年(自电表使用以来)的电费、新装分户产生费用及精神补偿,因您要求的赔偿毫无依据,建议您通过司法部门解决相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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