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29
涉及单位:渌口区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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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在答复中称,青龙湾11号地块“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仅属于预征收协议”。同时又提及为涉地群众办理了被征地农民社保。现提出以下质询:
一、本人的社保系参加工作后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青龙湾项目征地无关,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事项。有关部门以“买社保”为由,将本人的房屋拆除行为与社保缴纳进行捆绑,缺乏事实依据。请问:本人的社保与征地项目无关,有关部门以何理由拆除本人房屋?
二、同样是地块11的被征拆户,为何有的购买了社保、房屋却至今未被拆除?拆与不拆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存在选择性拆除、区别对待同一地块被征拆人的情况?
三、有关部门在答复中称,经现场核查,“土地现状未发生改变”。但本人的房屋已被实际拆除,原地已无房屋存在。房屋被拆除,是否属于“土地现状发生改变”?有关部门在现场核查时,是否发现原地已无本人房屋?
四、预征收仅系征地前期的准备程序,不能成为正式拆除房屋的合法依据。有关部门自己也承认,该预征收协议“最终应以获得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准为生效要件”。既然至今未获批准,本人的房屋为何被拆除?请有关部门明确说明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
请有关部门就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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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反映的诉求已收悉。据现行政策,涉征群众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其房屋征拆无直接关联;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缴纳一定比例养老保险,也与其房屋征拆无直接关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有部分涉征群众在已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自愿配合腾房拆屋,虽房屋已拆除,但所属地块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为此给您带来不便和困扰,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株洲市渌口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