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26
涉及单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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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投诉湘乡市人民法院纵容包庇虚假诉讼、再审法官刘桂林枉法渎职、拒不纠错冤案,且无视申请人基本权益、收到生活费申请拒不处理,恶意剥夺本人基本生存权的严重问题。本人坚决不认可湘乡市人民法院 2006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答复函。该答复函刻意回避本案核心事实,刻意掩盖司法渎职问题,妄图用牵强理由包庇违法人员、糊弄群众,严重背离司法公平公正。
本案一审判决本就是典型人情错案、徇私错案。审理本案的原审法官,并非本案违纪,而是在自身承办的其他案件当中,多次违规收受原告、代理律师的红包礼金,违纪事实确凿,已被官方给予记大过政务处分。该处分公示信息在网络公开可查。
一审错判属于过往旧错,再审程序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依法纠正原审错误、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再审法官刘桂林手握再审纠错职权,本应秉公办案、核查真伪、纠正错案。但刘桂林看见本案全套虚假证据不核查、看见虚假诉讼不查处、看见冤错案件不纠正,属于他在再审环节全新的、独立的枉法渎职行为。湘乡市法院拿“刘桂林未参与一审审理”作为免责借口,完全是偷换概念、避重就轻,是明目张胆的包庇行为,属于知法犯法、刻意为渎职法官开脱责任。
一、逐条驳斥湘乡法院答复函错误内容
第一、答复函以刘桂林未参与一审审判为由免除其责任,完全不成立。
一审存在判决错误是既定事实,再审法官的法定工作职责,就是推翻错误原判、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司法正义。不能因为错误不是刘桂林造成,就对摆在眼前的冤案、假案置之不理。不作为、不履职、不纠错,就是再审阶段独立的枉法过错,无法开脱、不能免责。
第二、答复函仅凭书面材料片面定论,未做任何实质性证据审查。
湘乡市法院没有对本案交易真实性、证据真实性进行逐一核验核查,仅凭表面材料认定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不存在虚假诉讼,完全无视客观事实和卷宗铁证,结论虚假、核查敷衍,属于典型的应付式答复。
二、本案四项核心证据全部存在致命瑕疵,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纯属虚假诉讼
本案从头到尾不存在真实贸易往来,对方全套定案证据全部是事后拼凑、盗用资质、伪造形成,铁证全部留存卷宗:
1. 合同为对方盗用我的企业合同,并非真实交易签订,卷宗109页可直接佐证;
2. 所谓预付款,本身就是国营企业汇入我企业的正常货款,不属于本案涉案交易款项,原审判决书第2页可以佐证;
3. 货票是江西两家公司的早已与国营企业完成结算的复印件拼凑而成,卷宗10车皮货票可直接证实,根本不是本案对应交易票据;
4. 货权证明属于恶意造假材料,是对方起诉前6天,盗用江西两个公司公章突击补开的事后伪造文书,卷宗34页、35页、36页均可直接查证。
以上四项定案关键证据,没有一项真实有效,全部存在造假、拼凑、盗用公章、事后补造的严重问题,足以百分之百证实本案属于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案件。
再审法官刘桂林明知案件证据全系伪造、属于虚假诉讼,依然选择包庇纵容、拒不纠错、拒不移送犯罪线索,严重渎职枉法。
三、湘乡市法院漠视民生、拒不发放基本生活费,严重剥夺群众生存权
本人早已依法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正式递交预留、发放基本生活费申请书,材料法院早已签收、完全收悉。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执行案件必须为当事人保留基本生活必需费用,保障百姓基本生存权,这是法定底线、硬性规定。
但湘乡市人民法院收到我的生活费申请后,置之不理、拒不答复、拒不审核、拒不依法预留和发放基本生活费。恶意卡死我的基本生活保障,赤裸裸剥夺普通群众的合法生存权,执法冷漠、违规违法、严重侵害我的权益。
四、本人郑重投诉诉求
现有完整卷宗证据链,足以彻底推翻湘乡市法院不实答复。恳请上级领导强力督办严查:
第一、责令湘乡市人民法院立即撤销错误答复结论,重新全面核查本案全部卷宗、全部核心虚假证据;
第二、彻查再审法官刘桂林包庇虚假诉讼、明知假案拒不纠错、履职枉法的渎职行为,依规依法严肃追责;
第三、依法查实本案完整虚假诉讼链条事实,将全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立即依法处理我的生活费申请,依法为我预留、发放基本生活费用,停止剥夺我生存权的违法行为;
第五、彻底纠正本案冤错裁判,还我公道,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普通百姓的基本生存权利与合法权益。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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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