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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建局纵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

时间:2026-06-25

涉及单位:娄底市住建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我是娄底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鹏泰A座1213业主童程(身份证号:430322****0xx78xX7,电话:131****0462,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毛田镇跃进村范老组,常住地址: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分行院里4栋2单元)。针对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群众正常投诉举报敷衍塞责、胡乱答复的行政行为,特向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请求:

一、依法查实娄底市住建局在信访核查工作中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履职敷衍失责、违规出具不实答复意见的行政过错;

二、对本案经办、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履职失职、审查不严、违规履职的过错行为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三、撤销娄底市住建局2026年6月12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其重新立案核查,依法查处娄底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相售后包租的违法销售行为。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娄底市鹏泰房地产项目A1213号房屋合法业主。2026年4月12日,本人通过国家信访局平台实名信访,举报娄底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售后返租、变相售后包租模式违规销售产权式酒店,涉嫌违法经营,严重侵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该信访事项由娄底市住建局受理核查处置,但该局未依法履行审慎履职义务,无视完整客观证据、曲解法律法规、回避核心违法事实,于2026年6月12日出具错误答复意见,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具体失职失责事实如下:

第一,刻意割裂关联主体关系,核查工作流于形式,案件事实认定严重失真。2007年12月30日,本人与娄底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按照开发商统一安排,与湖南和一(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本案全部书证证据证实,两家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后续2016年《补充合作协议书》、2020年《房屋租赁协议书》的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完全一致。同时,鹏泰房地产公司主动出具《合作经营承诺书》,为业主房屋经营收益提供担保,将房屋销售与长期返租经营深度绑定、一体实施,完全符合房企通过关联企业变相售后包租的违法特征,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链条完整闭环。娄底市住建局在已有全套合同、担保文书、主体关联资料的前提下,未全面核查案件全貌,未审慎甄别企业实质关联关系,主观割裂两家企业的一体化经营事实,草率认定双方无关联、无委托关系、不存在售后包租违法行为。该认定完全背离客观事实,核查工作敷衍潦草,履职审查严重缺位。

第二,错误适用行政处罚时效规定,法理认知偏差,变相包庇房企违法行为。被投诉单位仅以案涉房屋2007年签订合同、2008年竣工交付为由,片面认定本人投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该法律适用明显错误。案涉售后返租捆绑经营并非一次性瞬时交易,而是长期、连续、持续存在的违法经营状态,案涉合作经营合同持续履行至2025年12月31日方才终止,违法行为存续时间长达近二十年,始终处于持续继续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追责时效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人2026年4月依法信访维权,距离违法状态终止仅数月,完全在法定追责时效范围内。娄底市住建局刻意回避违法持续存续的法定要件,机械套用时效条款,法律适用严重不当,实质是为涉案房企规避行政处罚,属于明显履职过错。

第三,漠视法定监管职责,拒不查处明确违法行为,纵容市场违规乱象。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鹏泰房地产公司通过关联企业配套运营、承诺固定收益、提供收益担保,以返租回报为噱头诱导购房者签约购房,属于法规明令禁止的典型变相售后包租行为,依法应当立案调查、认定违法并予以处置。娄底市住建局作为辖区房地产行业主管监管机关,肩负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查处房产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但该局面对证据确凿、法条明晰的违法事实,拒不履职、不予认定、不予查处,消极应付群众信访诉求,出具不实答复意见,不仅直接侵害本人合法维权权益,更放任房企违规经营,扰乱本地房地产市场监管秩序,严重损害行政机关公信力。

综上,娄底市住建局在本次信访处置过程中,存在事实核查不清、核心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履职失职失责、胡乱出具答复文书等多项严重问题。涉案答复意见书缺乏事实支撑与法律依据,不具备合法效力。相关经办及审核人员履职懈怠、审查不严、业务失准,存在明确履职过错,应当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为此,本人特此实名投诉举报,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核查案件实情,依法纠正娄底市住建局的错误履职行为,严肃追责相关失职工作人员,撤销涉案错误答复意见,责令该局重新全面调查取证,依法查处鹏泰房地产公司违法销售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房地产市场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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