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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甲中心学校违规设置条款剥夺本人高级职称参评资格,请求恢复职称待遇及赔偿的信访举报

时间:2026-06-14

涉及单位:涟源市三甲中心学校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姓名:梁杰娇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62年10月4日

原工作单位: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三甲乡中心学校三甲小学

住址:涟源市六亩塘街道笃庆堂社区铁厂家属区

参加工作时间:1982年10月

退休时间:2018年11月

从业经历:1982年10月参加教育工作,1988年中师函授毕业,2010年前已被聘任为中级教师,2018年11月正式退休,从事乡村教育工作36年。长期在涟源市三甲乡条件艰苦的实竹小学、十甲小学、六甲小学、二甲小学、三甲小学等边远农村小学任教。

二、信访事项

本人梁杰娇,系涟源市三甲中心学校退休教师,从事乡村教育工作36年,教育教学成果显著,深受学生爱戴和家长认可。2016年,三甲中心学校依据其自行制定的《三甲乡中心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评定方案》(以下简称《评定方案》)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最近两年内未担课者,以管理人员身份参评者除外”——认定本人“未担课”而不予参评高级职称。事实上,本人自2014年7月病休结束返岗后,三甲中心学校及下属学校长达四年多拒绝安排本人重返教学岗位,导致本人客观上无法“担课”。学校一方面不履行安排教学岗位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以其自行设置的违规条款剥夺本人参评资格,致使本人完全符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却未能参评,并最终错失2016年及2017年高级职称评审机会。

本人于2018年11月退休,退休后多年来为此事奔波上访,但涟源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至今未予公正处理,导致本人退休工资严重受损。本人在此提出以下信访诉求:

第一,请求上级部门依法审查《三甲乡中心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评定方案》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的合法性,确认该条款与《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湘人社发〔2016〕50号)等上级文件相冲突,并确认该条款在本案中适用无效;

第二,请求确认本人符合2016年、2017年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恢复本人高级职称待遇;

第三,请求依法赔偿因职称评审不公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补发自2018年11月退休以来因未获高级职称而导致的退休工资差额;

第四,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对参与制定及适用该违规条款的评审组人员及三甲中心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请求责令三甲中心学校及涟源市教育局针对本次职称评审中暴露出的制度执行不力、程序违规、监督缺失等问题作出深刻检查,完善职称评审公开透明和监督管理机制,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基本事实

(一)信访人乡村教育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

本人于1982年10月参加教育工作,至2018年11月退休,从事乡村教育工作36年。本人在三甲乡条件非常艰苦的实竹小学、十甲小学、六甲小学、二甲小学、三甲小学等农村小学任教多年,教学成绩突出:所教学科每学期参加学区统考,均获全乡同年级一、二、三等奖,绝大部分为一、二等奖;本人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获市级一等奖;2004年所教班级语文获全乡统考第一名。

由于长期在艰苦条件下教学,积劳成疾,本人先后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共经历5次手术。2009年9月至2014年7月,经涟源市教育局等多个部门批准,本人长期病休。

(二)2014年返岗后,中心学校长期不安排教学岗位

2014年7月病休结束返岗后,本人多次主动向三甲中心学校要求安排重返教学岗位任教。然而,从2014年7月至2018年11月退休,长达四年多时间内,三甲中心学校始终未安排本人正常教学工作,而是将本人安排在学区从事保洁工作。

2017年,本人再次强烈要求安排上课。中心学校校长首先安排本人去三甲小学(本人病休前工作的学校),但被三甲小学校长拒绝接纳,尽管本人编制在三甲小学且当时该校还有代课教师。开学一个月后,中心学校校长再次安排本人去十甲小学,同样被拒绝。本人编制内教师身份被架空,被迫从事与教师职业无关的保洁工作,直至退休。

(三)《评定方案》违规条款直接导致本人丧失高级职称参评资格

2016年,三甲中心学校依据其自行制定的《评定方案》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最近两年内未担课者,以管理人员身份参评者除外”,认定本人“最近两年内未担课”而不予参评高级职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本人完全符合高级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本人继续教育学分412分(2011-2015年度),远高于同期通过评审的康姣莲的373分;本人2018年即将退休,从事乡村教育工作36年,根据湘人社发〔2016〕50号文件“向老教师倾斜”“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的乡村学校教师”的政策精神,本人正是政策重点倾斜对象。

本人“未担课”的根本原因,并非本人拒绝或逃避教学任务,而是三甲中心学校及其下属学校自2014年7月至2018年11月长达四年多拒绝安排本人重返教学岗位。

学校管理人员即使“未担课”,依据该条款的“除外”规定仍可参评;而本人作为一线教师,却因学校自身管理失职造成的“未担课”被剥夺参评资格。

综上,三甲中心学校一方面不履行安排教学岗位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利用其自行制定的违规条款,将本人排除在高级职称评审之外,直接导致本人未能参评2016年及2017年高级职称。

(四)2016年中心学校将本人2014-2016年度考核表原件退还,档案真实性存疑

2016年职称评审期间,三甲中心学校将本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原件全部退还给本人。根据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年度考核表是职工人事档案的法定存档材料,原件应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不得随意退还本人。

本人手中现保存有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考核表原件。然而,本人无法确认三甲中心学校及涟源市教育局人事档案中留存的2014-2016年度考核表是否与本人手中的原件一致,亦无法排除学校在退还本人原件后,对档案中留存的考核表进行篡改、替换或干脆不予归档的可能性。

这一异常操作,暴露出三甲中心学校在人事档案管理上的严重不规范,甚至不排除其为了在职称评审中制造对本人不利的“依据”而故意将原件退还、以掩盖档案中可能存在的修改痕迹。本人郑重请求有关部门调取本人在涟源市教育局及三甲中心学校的人事档案,将档案中的2014-2016年度考核表与本人手中的原件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不一致、涂改、缺失等异常情况。

四、三甲中心学校《评定方案》违规条款分析

《三甲乡中心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评定方案》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参评。(1)最近两年内未担课者,以管理人员身份参评者除外。”

经对照《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湘人社发〔2016〕50号,以下简称省方案),该条款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

(一)该条款超出上级文件授权范围,属于“过度设置”

省方案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人社部函〔2016〕80号)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全省各级学校必须“遵照执行”。省方案在规定评价标准时,明确要求“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采取实地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从未设置“最近两年内未担课者不予参评”的否决性条款。省方案的基本评价标准仅设置了“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等基本门槛,其制度本意是扩大参评范围。学校自行增设“未担课”作为否决条件,属于超越省级文件授权范围的“过度设置”。

(二)该条款与省方案“向老教师倾斜”的政策精神直接冲突

省方案明确规定:“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本人从事乡村教育工作36年,2018年即将退休,本应是省方案“重点倾斜”的保护对象。然而,《评定方案》的“未担课”条款却将本人完全排除在评审范围之外,实质上架空了省方案的倾斜政策。

(三)该条款的“管理人员除外”规定构成对一线教师的事实歧视

省方案对管理人员仅规定了“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线教师的1/3”的弹性要求,从未授权学校给予管理人员“无论是否担课均可参评”的豁免待遇。《评定方案》却赋予管理人员“除外”特权,而对一线教师设置了“必须担课”的严苛门槛。这一差别待遇缺乏上位法依据,对一线教师构成显失公平的歧视。

(四)该条款在本案中与学校不安排返岗的事实结合,形成“制度陷阱”

学校自2014年7月至2018年11月长达四年多不安排本人教学岗位,造成本人“未担课”的客观事实,然后依据其自行制定的“未担课”条款将本人排除在职称评审之外。这种“先制造事实,再适用条款”的做法,实质上是将学校自身管理失职的责任转嫁给一线教师,属于严重的制度滥用。

五、条款违规与本人未能参评高级职称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前提一:本人完全符合高级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36年乡村教龄、继续教育学分达标且高于通过者、教学业绩突出、即将退休符合倾斜政策)。

前提二:三甲中心学校《评定方案》中的“未担课”条款违法、违规,且学校对管理人员设置了“除外”特权,对一线教师则严苛限制。

前提三:本人“未担课”系学校长达四年多拒绝安排教学岗位所致,本人无任何过错。

前提四:学校依据该违规条款认定本人“不予参评”,直接导致本人未能进入2016年及2017年高级职称评审程序。

前提五:2016年学校将本人年度考核表原件退还本人,其人事档案中的考核表真实性存疑,进一步印证学校在职称评审相关材料管理上的不规范,不排除其故意制造或隐瞒对本人不利的材料。

结论:本人未能获评高级职称,根本原因在于学校自行设置的违规条款及其不安排返岗的管理失职,以及其在档案材料管理上的不规范操作。若学校依法依规制定评审方案,或依法安排本人返岗,本人完全有资格参评并极大概率通过评审。因此,学校应对本人的职称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损害后果

1. 经济损失:本人自2018年11月退休以来,因未能评上高级职称,退休工资长期低于应得水平。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高级教师(副高)与一级教师(中级)的退休待遇存在显著差距。因三甲中心学校的违规行为,本人在退休后的每月退休工资损失将持续至终生,累计经济损失巨大(具体金额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核算)。

2. 精神损害:本人为教育事业奉献了36年的青春和汗水,在乡村艰苦条件下教书育人,多次带病坚持上课,深得学生和家长认可,却因学校的违规操作失去了本应获得的职称。多年来为此事奔波上访,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

3. 权益损害:本人依法享有的高级职称参评权利被违规剥夺,本人的劳动成果和付出未得到应有的社会认可和公平对待。

七、法律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 《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湘人社发〔2016〕50号):确立了综合评价、向乡村教师倾斜的原则,未授权学校设置“未担课”否决条款。

3. 《湖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5〕2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明确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核推荐职责、未按规定公示、对投诉举报未及时调查核实等行为进行监管。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对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

6.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

7.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收集、鉴别、归档,不得擅自抽取、撤换、销毁或退还本人。三甲中心学校将年度考核表原件退还本人,违反档案管理规定。

八、附件清单

1. 信访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 《三甲乡中心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评定方案》(2016年版)复印件

3. 2016年三甲中心学校高级职称评审真实排名表

4. 《关于确认李记华等1224名同志具备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通知》(娄职改〔2017〕41号)

5. 2011-2015年度三甲中心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显示本人412分,康姣莲373分)

6. 《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湘人社发〔2016〕50号)相关摘录

7. 2016年度娄底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涟源市三甲乡中心学校部分)

8. 信访人本人手中的2014年、2015年、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原件(共3份)

9. 《关于涟源市三甲中心学校2016年高级职称评审不公,导致我未评上高级职称情况的材料》

10. 2016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11. 本人病情及手术记录

12. 前次上访相关证明材料

九、结语

本人梁杰娇,36年如一日扎根乡村教育事业,在三甲乡条件最艰苦的实竹小学、十甲小学、六甲小学、二甲小学、三甲小学默默耕耘。本人曾为学生做饭,曾在课桌椅短缺时让丈夫连夜修补,曾在身体无法站立时让丈夫代为板书,曾拒绝家长集体请求电视台报道本人事迹的盛情。本人的教学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深受学生、家长和同事的尊敬与好评。

然而,本人病休返岗后,三甲中心学校长达四年多拒绝安排本人重返教学岗位,并利用其自行制定的违规条款——“最近两年内未担课者不予参评”——将本人完全排除在高级职称评审之外。更令人费解的是,学校还在2016年将本人2014-2016年年度考核表原件退还本人,其人事档案中考核表的真实性成谜。2018年,本人带着遗憾和心酸退休。涟源市教育局对此事敷衍塞责、久拖不决,本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却迟迟得不到公正处理。

本人在此恳请巡查组和国家信访局高度重视本案,依法审查《三甲乡中心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评定方案》相关条款的合法性,确认其违规性及在本案中适用的无效性;同时,请求调阅本人在涟源市教育局及三甲中心学校的人事档案,核实2014-2016年度考核表是否与本人手中的原件一致,并责令相关单位恢复本人高级职称待遇、赔偿经济损失,还本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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