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2
涉及单位:邵阳县高铁指挥部,白仓镇镇政府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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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永高铁施工致房屋受损相关问题的复核申辩及明确诉求函
致:邵阳县高铁指挥部、白仓镇人民政府
现就前期镇政府针对本人房屋因邵永高铁项目受损、征收、原址重建、赔偿认定等事项作出的答复,逐一指出答复瑕疵、申辩事实异议,并提出确定性答复诉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距高铁红线32.2米不予征收”与“高铁50米范围内房屋禁止原址重建”政策相互矛盾问题
核心事实:
政府以"不在征地红线内"为由拒绝征收补偿,而我的房屋又因高铁施工受损属实,已不具备安全居住条件,另行购置宅基地建房需承担大额经济成本,家中现有75岁高龄老人常住于此,为保障高龄老人基本居住安全,本人已提前书面提交房屋原址重建申请,现要求官方就该重建申请出具确定性书面批复:明确批准或驳回,并列明对应的法律、政策条文依据。
官方前期答复:
“关于原址重建申请问题,经咨询县自然资源局,高铁附近建房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相关条例执行,如仍有不明,可向邵永高铁指挥部,县自然资源局咨询了解”。
该答复存在两大问题:
1、未直接回应诉求:我本人诉求是行政机关对本人提交的《宅基地原址重建审批申请》作出行政审批批复,并非咨询通用建房政策,该模糊答复未明确批准或驳回重建申请,诉求未得到实质回应;
2、口头答复:高铁指挥部仅口头告知“高铁50米范围内一律不予审批原址重建”,始终拒绝出具书面认定文件,该口头答复不具备行政效力,不予认可。
本次重申诉求:
就本人房屋原址重建申请,出具书面结论:明确批准或驳回,并列明法律及政策依据。
二,关于官方认定“房屋损坏与高铁建设施工无关,仅为拆迁纠纷”的事实异议
官方前期答复内容:
关于"200元赔偿"的问题,经向拆迁公司再次核实了解,您所主张的房屋存在的问题与高铁建设施工无关,系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当场赔付了200元,情况属实。如您认为目前房屋损坏问题确与高铁施工行为有关的,请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针对上述认定,本人提交以下五项证据,证明案涉拆迁行为属于邵永高铁项目施工的组成部分:
1、拆迁工程合同佐证 :邵永铁路(邵阳县段)白仓镇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合同(邵阳财采计[2024]000197号) 合同名称直接冠以“邵永铁路”项目名,证明本次房屋拆除工程专属服务于邵永高铁建设;
2、政府采购文件佐证: 白仓镇、塘渡口镇、九公桥镇三辖区房屋拆除工程统一以“邵永铁路”冠名 ,证明辖区所有拆迁工程均归入“邵永铁路”项目框架;
3、国家立项佐证: 铁发改函〔2023〕159号、铁鉴函〔2023〕398号国家批复文件,明确邵永高铁项目立项建设,项目全域配套房屋征拆属于项目法定配套工作;
4、项目总包佐证 :邵永高铁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由中铁五局等单位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征拆、施工、运维全流程承担管理责任;
5、省级工作佐证:2025年11月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邵永铁路征拆业务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省级主管部门明确认定:房屋征拆是高铁项目开工建设的基础保障性工作。
综上,案涉房屋拆除施工,属于邵永高铁建设一体化施工范畴,房屋因征拆施工受损,等同于高铁项目施工致损,二者因果关系完全成立。
三,关于官方认定“200元赔偿为一次性了结全部损失,无后续争议”的事实异议
官方前期答复内容
2025年11月18日拆迁公司施工触碰造成轻微损失,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一次性了结,无后续争议。该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实申辩:
该答复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1.无一次性了结书面协议:本人及家属、房屋权属人(高龄父亲)从未签署任何一次性赔付、放弃后续索赔的书面文书;
2.无合意佐证材料:施工方、指挥部未提供协商录音、现场录像、签字确认单等材料,无法证明我方作出“收取200元即放弃房屋全部后续破损索赔权利”的意思表示;
3.款项性质界定:2025年11月现场支付的200元,仅针对当时肉眼可见的房屋表层轻微损伤进行即时补偿,仅覆盖当期显性破损,绝不包含后续新增墙体开裂、结构性损伤等隐性、新增损坏赔付;
4.官方单方定性无效:2026年6月9日,高铁指挥部工作人员单方主张赔付已一次性了结,但始终无法提供了结协议、放弃索赔承诺书等佐证材料。
本次重申诉求
明确答复200元赔付是否已了结本次房屋全部破损赔偿事宜,并出具一次性了结对应的全部佐证材料。
四,关于官方认定“施工仅造成轻微破损,未造成房屋主体、深层墙体开裂”的事实异议
官方前期答复内容:
2025年11月18日拆迁公司施工触碰造成轻微损失,未造成房屋主体结构破损,深层墙体开裂等严重问题。
事实申辩:
1.现场核查结论与前期答复不一致:2026年6月9日,镇、指挥部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已确认房屋出现新增墙体开裂问题,与前期“无深层开裂、无主体破损”结论直接冲突;
2.认定结论无科学依据:行政机关仅依靠肉眼目测判定房屋无损,未开展专业测绘、结构检测、破损对比核验,该结论不具备专业性、合法性;
3.行政举证义务未履行:依据《民法典》第12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施工方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官方仅凭肉眼判定‘无主体、深层破损’,未提供任何专业检测数据,属于举证不能。
本次重申诉求
官方是否仍认定房屋无主体结构破损、无深层墙体开裂;若维持原有认定,请求提交专业检测报告、勘验数据、对比影像等全部佐证材料。
五,关于参照同线路受损住户标准办理房屋鉴定、征收的诉求及申辩
东安县邵永高铁建设协调指挥部回复: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邵永铁路按设计走向经由大盛镇严塘村部分村组,其中9组村民黄安演房屋距离牛栏山隧道红线最近处8米,距离环保线8.6米。该隧道全长205米,于2024年8月13日开始进场施工,2024年12月2日上导坑贯通。
1,关于反映问题中提及"没有看到过检测报告","做了之后了无音讯"等问题,施工单位于2025年1月23日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安演等四户该房屋进行危险性等级及裂缝原因检测鉴定。大盛政府及施工单位2025年2月21日起,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了摸排和核查,对龙头村24户,严塘村3户的建立受损台账及责任清单,也将问题较为突出的黄安演等4户检测结论进行了告知,并启动经济补偿谈判,除3户要求太高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外,所有涉及炮损的村民于4月25均已达成补偿协议。
2,大盛镇政府,东安县高铁协调指挥部,永州市高铁指挥部及建设单位怀邵衡公司征迁部经多次沟通和协商,2025年4月10日召开专题会,明确将受损较为严重的黄安演户纳入铁路拆迁范围;2025年4月16日东安县国土及大盛政府与黄安演户达成补偿协议。
参照依据:
本人房屋受损情形,与邵永高铁东安县大盛镇黄安演等同线路受损住户情形高度一致:属于同一高铁项目、同一总承包单位、项目配套施工致房屋受损、受害人均为高龄常住老人。
相较沿线其他住户高铁爆破震动致损情形,本人房屋为拆迁施工墙体直接坠落砸损,损害过程直观、证据链条完整、侵权因果关系更清晰,受损程度、居住风险同等严重。
公平性质疑
沿线黄安演等受损住户,均由高铁施工方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鉴定后统一纳入项目征收范围;而我方仅因破损直接实施主体为拆迁公司、非中铁五局直接施工,便被拒绝开展专业房屋鉴定,该处理方式违背行政公平、同等情况同等处理原则。同一高铁线路、同一施工单位、类似受损情形,两县处理结果截然不同。请贵单位明确:东安县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若符合,邵阳县为何不参照执行;若不符合,请说明东安县处理方式的违规之处。
权责申辩
施工实施主体、责任归属划分,属于高铁项目部、总承包单位、拆迁公司三方内部权责划分事宜,与受害农户无关;法律公平原则以受害人受损结果一致为判定标准,不以侵权主体身份差异区别对待。本人仅申请客观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不指定鉴定委托主体,无论由中铁五局或拆迁公司委托鉴定均可。
本次重申诉求
依法对案涉受损房屋开展专业安全性鉴定;若拒绝鉴定,请出具完整法律、政策依据。
六、关于镇政府承诺住建部门安全勘验事项的落实诉求。
前期官方答复:
针对您提出老人当前居住安全风险问题,我镇将衔接县住建局,从住房安全的角度对老人目前居住的房屋进行现场勘验,镇,村两级会持续关注后续情况。
本次重申诉求
请于收到本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工作,并书面告知勘验结果及后续具体处置方案。
七、综合诉求
结合全部事实、证据、申辩内容,本人提出以下确定性诉求,针对上述第一至第六条逐项作出书面答复:
1. 第一条:针对本人房屋原址重建申请:批准重建/驳回重建,并列明完整法律、政策依据;
2. 第二条:是否认可本人提交的五项举证材料能够证明房屋破损与邵永高铁施工存在关联;若不认可,请明确说明理由及所需补充的证据类型;
3. 第三条:200元赔付是否一次性了结案涉房屋全部破损赔偿事宜,并提交对应佐证材料;
4. 第四条:若维持原有认定,请说明该认定所依据的专业检测方法、检测机构资质及检测结论;如未开展专业检测,请承认该认定仅为初步观察结论,并同意启动正式鉴定程序;
5. 第五条:参照邵永高铁东安县大盛镇黄安演等住户处置流程,对本人房屋开展专业安全鉴定;若拒绝鉴定,请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拒绝鉴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并说明与东安县处理方式存在差异的具体理由;
6. 第六条:限期对接县住建局,完成高龄老人住房安全现场勘验,书面告知勘验进度及处置计划。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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