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1
涉及单位: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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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实名举报岳阳农商行违规放贷+法院送达违法、不开庭枉法裁判,3人被同一套路贷背债!
投诉人:
刘建红,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学会村一组。
同案关联人(均被同一经办人套路背债、法院未开庭判决):
1. 刘起余,住址:湖南省华容县治河渡镇下高村一组0027号;
对应案号:(2025)湘0611民初1623号,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起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10月14日立案,无开庭时间记录,案件已归档生效。
2. 刘立华,住址:湖南省华容县万庾镇新生村10组22号;
对应案号:同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均已判决生效归档,未依法开庭审理。
一、投诉事由
本人刘建红,与刘起余、刘立华三人,均被岳阳农商行工作人员孙国文、潘修良以“顶名贷款”的方式套路背债。原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严重违法、未依法通知开庭、未组织庭审的情况下,径直对我们三人作出生效判决并归档,严重剥夺我们的知情权、应诉权、答辩权与辩论权。同时,银行提交伪造的借款合同、流水作为证据,法院无理驳回我们的笔迹、声纹鉴定申请,枉法采信虚假证据,导致我们被错误判决承担债务。现案件已进入民事检察监督阶段,特实名投诉,请求媒体介入调查曝光。
二、事实经过
1. 被“拉人头”套路贷,从未实际借款
我与刘起余、刘立华三人,均从未向岳阳农商行申请过贷款,也未签署过任何借款文件。案涉贷款实际由经办人孙国文、潘修良违规操作、实际使用,我们均是被他们“拉人头”套路的无辜受害者。
2. 送达程序严重违法,我们对案件完全不知情
原审法院工作人员胥吉云,仅用私人微信向我发送所谓的案件材料,发送后立刻将我拉黑,我根本无法查看、无法知晓案件详情,也从未收到过法院的正式传票、应诉通知书、判决书。其余法定送达程序一概未履行,直接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和应诉权。刘起余、刘立华也均未收到任何合法送达的诉讼材料,对案件完全不知情。
3. 一审未开庭,径直判决生效归档
因我们从未收到合法送达的开庭通知,根本无法参与庭审。而法院在未依法送达、未组织任何开庭审理、未让我们答辩、质证、辩论的情况下,直接对我们三人作出判决并生效归档。
- 刘起余的案件(2025)湘0611民初1623号,立案日期2025年10月14日,系统中无任何开庭时间记录,案件已归档生效;
- 我与刘立华的案件,也均是未开庭、无庭审记录、直接生效归档,属于系统性的严重程序违法。
4. 银行伪造证据,法院驳回鉴定申请,枉法裁判
我们在原审中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上的签名、指印进行笔迹、声纹鉴定,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我们的申请,对银行伪造的证据直接采信,导致案件事实完全被歪曲,我们被错误判决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5. 因法院违法送达、未通知开庭,错过再审期限,已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因法院违法送达、未通知开庭,我们长期对案件不知情,错过6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目前我们三人已共同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请求依法抗诉、追加孙国文、潘修良为共同被告,转移债务责任,纠正错误判决。
三、关键证据(已全部留存,可提供原件/复印件)
1. 刘起余案件(2025)湘0611民初1623号的系统查询截图(无开庭时间、已归档);
2. 我、刘起余、刘立华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各自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案件归档证明;
4. 法院驳回我们笔迹、声纹鉴定申请的裁定书;
5. 银行伪造的借款合同、借据原件照片(签名非我们本人签署);
6. 与潘修良的通话录音(承认拉人头套路贷、同意债务转移);
7. 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录音(证实孙国文承认款项由潘修良实际使用);
8. 孙国文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其违规放贷、诈骗的事实);
9. 胥吉云用私人微信发送材料后拉黑我的聊天记录截图;
10. 刘起余、刘立华的案件材料,佐证同类违规情况,证明这是针对我们三人的系统性套路贷+枉法裁判。
四、投诉诉求
1. 请求媒体介入调查,曝光岳阳农商行工作人员孙国文、潘修良违规放贷、伪造证据的行为;
2. 请求媒体监督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未开庭审理、驳回合法鉴定申请、枉法裁判的问题;
3. 推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抗诉程序,纠正对我、刘起余、刘立华三人的错误判决,为我们恢复名誉、解除债务;
4. 督促相关部门对涉事经办人、法官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全部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配合记者调查取证。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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