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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违建木屋及长期欠租投诉,要求解除欠租合同

时间:2026-06-09

涉及单位:土地承租人 [李凡岩,李凡红,田仁华],木屋建设方: [谢光辉]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

诉求:请求查处农用地违建木屋、解除长期拖欠租金的土地承包合同,并纠正显失公平的占地协议

投诉人: [龙建林],联系电话:[199****4340]

被投诉人1(土地承租人): [李凡岩,李凡红,田仁华]

被投诉人2(木屋建设方): [谢光辉],系与投诉人父亲签订协议之人

事发地点: [湖南省/湘西/凤凰县/阿拉营镇/黄合营村(现黄合社区2组)[双堰一块农用土地],合同约定农业用地面积约1.1亩

一.事实经过:

1.关于第一份土地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

2016年,投诉人爷爷([龙炳送],85岁)与[承租人李凡岩等人]签订《农业用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双堰]的承包地流转给承租人使用,期限20年,年租金330元。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曾多年拖欠租金,后经村里多人集体催讨,短暂补付,但近几年来又开始拒付租金,至今已连续[ 2-3]年未支付。投诉人及家人多次口头催讨无果。现如今也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催付租金短信无果.昨天天政府来问合同情况,我正式反映这个违约问题。

2.关于第二份占地协议(以修建养鸭棚为名,实际违建木屋)

因为双堰片区农业用地可能覆盖到了征收范围,听爷爷说昨天相关政府人员来家里了解情况,询问土地相关事宜,我们在外面的年轻人才询问得知,前几年,同村村民[木屋建设方谢光辉]找到投诉人父亲([父亲龙占华]),称要在同一块农业用地上修建“养鸡鸭的棚子”,并让父亲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支付“土地占用费”1.5万元。因为土地距离我们家比较偏远,平常都是老人在家,也不清楚建了什么棚子,因为政府人员昨天到家里询问相关土地事宜,我们委托家里亲戚去双堰土地查看了一下,对方实际修建了一座约10米高,10米长,6米宽的的木结构房屋,完全超出养殖棚舍的合理范围和规模。该木屋建在基本农田(或一般农用地)上,未办理任何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明显属于违法建设。近期因当地要修建高铁站,政府工作人员已上门询问土地承包合同情况,推测该地块可能面临征收。这是典型的'大棚房'问题,改变了耕地用途,请自然资源局核查处理。

3.协议显失公平

对方利用投诉人父亲(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和爷爷年事已高、缺乏判断能力的弱势,以1.5万元的低价获取了在农用地上长期建造大型木屋的权利,该金额与木屋的实际价值、土地占用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严重不对等,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投诉请求:

1.关于第一份合同:请求政府依法确认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支持承包方(投诉人爷爷)解除《农业用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并责令承租人支付所欠租金。

2.关于木屋违建:请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现场勘查,实地考察10米高木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涉嫌“大棚房”问题或非法占用农用地),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关于第二份协议:请求认定该协议因存在欺诈、显失公平而可予撤销;如无法直接撤销,请求政府组织调解,责令对方重新签订合法、公平的协议,或赔偿损失。

4.关于征收事宜:鉴于高铁站建设可能涉及土地征收,恳请政府部门在征收补偿登记前,明确该地块的权属和地上物合法性,避免违法建筑及不公平协议影响补偿款的正确分配。

证据材料:

第一份《农业用地承包合同》

第二份“土地占用费”协议

说明:

投诉人及父亲目前均在外省务工,家中只有年过八旬的爷爷。政府工作人员如需现场核查,请优先拨打投诉人电话,可安排远程视频指认地块位置;如确需家属到场,投诉人将请假返回。

投诉人保留对承租人、木屋建设方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但首选通过政府平台协调处理,以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

投诉人签名: [龙建林]

日期: 2026年6月9日

附:联系方式

电话:[199****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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