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07
涉及单位: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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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经过
2025年6月,本人向中央第三巡视组反映相关问题:2012年,永州市人社局原局长唐树成牵头组织该局干部职工,参与佳圆公司竞拍永州河西C-21地块,合作开发永州碧桂园项目,该项目由佳圆公司、湖南碧桂园、永原乐房地产公司联合建设。因该项目长期存在资金流向、收益分配不透明等问题,本人申请公开项目全套财务资料,该事项由中央第三巡视组正式交办至市人社局承办。
2025年7月21日,市人社局出具《信访事项回复》,文书中认可该局干部职工2012年出资参与项目、2016年11月项目开工、市人社局2016年7月成立永原乐房地产公司的客观事实,却单方将涉案出资行为认定为“职工个人行为,单位未参与”。该回复未附带任何合同、协议、财务凭证等佐证材料,擅自将本人2017年至2021年合法取得的投资分红款,篡改定性为“C-21号土地合作自建住房返还款”。本人多次向经办工作人员索要该定性的合法依据,始终未能获取有效佐证材料。
与此同时,该回复虚假记载本人于2017年11月21日收取5万元分红款的不实信息。经本人逐一核对全部银行流水,该笔款项从未入账,属于官方文书虚构收款记录、篡改制作虚假台账。
2025年7月29日,市人社局出具编号124311000000000960813704的《依法分类程序告知书》,书面确认本人为永州碧桂园项目原始股东之一,并承诺对本人提出的项目清算诉求依法开展调查处理,但文书未明确调查办结时限、清算流程及各项工作节点,履职程序存在严重缺失。
二、涉嫌违法违规及法律依据
(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印发)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市人社局针对中央巡视组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未开展实质性核查工作,未依法调阅项目财务账册、出资凭证、分红台账等核心资料,未依规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片面以个人民事纠纷为由推诿自身法定履职义务,属于落实上级交办工作不力、信访办理不规范、履职不到位。
(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通过虚构收款记录、变更款项性质的方式篡改客观事实,且在正式信访回复文书中虚假记载本人未收到的5万元收款事项,属于有制作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公文,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中央巡视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市人社局无任何返还款对应的相关协议、记账凭证及台账,擅自通过行政公文变更投资款项的法律属性,篡改项目财务客观事实。该行为违反《会计法》中关于禁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明确规定,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七条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市人社局滥用行政职权,单方否定本人合法的出资权益与投资收益权益,擅自变更案涉民事法律关系属性,严重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五)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拒不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以出具虚假文书、敷衍应付核查的方式规避巡视督查,拒不落实巡察整改工作,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依规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问题定性
1. 履职推诿:借职工个人行为规避自身监管职责,拒不核查本单位职工集体投资项目存在的违规问题,存在行政不作为、拒不整改的情形。
2. 擅自变更定性:虚构收款记录,无合法依据篡改投资分红款项性质,刻意掩盖项目真实收益情况,规避中央巡视监督。
3. 办理不实:炮制虚假信访文书,敷衍落实中央巡视交办的重点工作,履职工作流于形式、弄虚作假。
4. 违规用权:滥用行政权力否定公民合法出资及财产权益,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四、举报诉求
1. 专项审计核查:恳请纪检、审计部门介入,对案涉三家公司C-21地块项目的全部财务资料开展专项审计,查清项目资金来源、资金流向、项目盈亏情况及全体股东收益分配完整全貌。
2. 纠正错误认定:撤销2025年7月21日信访回复中的错误定性,纠正将集体投资认定为个人行为的不实结论,纠正篡改分红款为返还款、将行政履职问题定性为民事诉讼的错误认定。规范完善信访依法程序告知文书,明确永州碧桂园项目清算的办理时限与程序期限,依法确认本人合法的原始股东身份及投资收益权益。
3. 严肃追责问责:对骆芳芳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文书造假、规避巡视监督的违纪违法行为立案核查,依规依纪严肃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落实保密保护:严格落实实名举报保密相关制度规定,全面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人郑重承诺:举报内容真实有效,自愿配合所有调查工作,可完整提供全部佐证证据材料,若本人举报内容存在虚假,自愿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举报人:邓某某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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