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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不公履职不作为,货币安置及社保没落实

时间:2026-06-07

涉及单位:长沙县经开区拆迁办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一、基本情况事实

 本人三兄弟原来是5口人.83年第一次分田是4.3亩,第二次93年组上调整田补偿8分田.到现在26年我们家人口增加了到11口人,总田亩数确只有5.1亩,这次征收共收了3.4亩.其中我这户共1.93亩全部征收,我大哥这户剩下5分田,二哥这户就剩下1.3亩地,现各自都以结婚有自己的家庭及承包的土地,系长沙县榔梨街道金托村塘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名下持有合法确权登记1.93亩家庭承包耕地,该土地是本人全家四口人唯一生存口粮田。耕地已纳入长沙县(经开区)2023年第一百零四批次建设用地(劳动路东延线项目)征收范围,2024年4月25日长沙县政府发布〔2024〕011号《征收土地公告》

 1. 本人仅在2023年8月21日签订《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仅领取1.93亩土地青苗补偿款16675元;至今未签署1.93亩承包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仅针对地面农作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对应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失地社保属于完全独立的法定补偿项目,不能以青苗赔付完毕替代土地征收全部法定安置义务。

2. 本人1.93亩承包耕地被项目全额一次性征收,名下无剩余任何承包耕地,属于法定全失地农户;本人土地上的房屋也在红线内,在本人没在家没签字没收到拆迁办的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耕地房屋一并废除。

3. 同批次征地范围内,本组多名村民同样耕地被征收、房屋不在项目征地红线,有的房子耕地都不在红线内却依法享受项目货币安置及失地养老保险待遇,严重区别对待,行政行为明显不公。

 二、长沙县有关部门回复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下位地方文件不能违背上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

 1. 上位法法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必须足额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保依附于【承包农用地被征收】这一法定事实,与宅基地房屋是否拆迁、是否享受房屋货币安置无任何法律绑定关系。

该法条是全国征地通用强制性法律,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保是土地征收法定补偿组成部分,立法目的就是解决农户失地后生计保障。

2. 长沙县有关部门片面截取《长政办发〔2022〕59号》文件条文,自行创设“必须享受房屋货币安置才具备失地社保参保资格”的前置限制性条件,变相把耕地失地社保捆绑房屋拆迁安置,刻意曲解长沙市社保政策。用地方法规增设上位法没有的参保门槛、限缩失地农民法定权益,该解读方式违背《立法法》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基本原则,据此作出的不予社保认定结论,无合法法律支撑。

3. 此前长沙经开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出具的答复文书中,案涉项目征地公告原文已载明:本项目被征地农民统一按长政办发〔2022〕59号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人社部门办理参保。被申请人同项目前后文书对同一政策作出截然相反的解释,文书自相矛盾,答复内容不具备合法性,拿不出相关没有货币享受就没有失地社保的有关书面的法律问件。

 三、政府部门避本人土地被全征收客观事实,事实认定片面、严重区别对待,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长沙县有关部门回复只是大家庭三兄弟,可我们已单独立户多年,都各自有自己的家庭及各自承包的耕地,而且我有间房屋在红线内土地房屋本人都没有签字怎么不说,本村那么多户有耕地保障房屋不在红线内计享受货币安置及社保怎么不说,征收名单谁认定的合法吗?刻意回避核心事实:本人1.93亩确权承包经营权被政府征收、承包耕地彻底灭失、全家失去唯一生活来源,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未发放、全失地无法参保的关键问题不作实质性处理,否定本人事实情况全部土地征收法定安置权益,事实认定片面、履职不作为。

 四、申请人维权经过

 自土地被征收后,本人先后向征拆中心、榔梨街道、长沙县多部门书面递交诉求、上门讨要说法,说按政策办事,请问政策是先保后征,做到了吗,没有明确答复货币补偿及社保安置问题。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逐级信访反映失地安置问题。

 综上所述:1.长沙县有关部门回复意见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违法、行政处理显失公平,严重侵害本人依法享有的征地货币补偿、失地社保法定权益。肯请有关上级部门督办此事。

 2,肯请有关部门哪出2022.59号文件对于完全失去土地,没有货币补偿就没有失地社保的相关书面的法律文件。

3.本人土地上有房屋及土地也全部被征收为什么不符合货币安置补偿及失地社保。

4.为什么本村多户村民房子不在红线内只征收了部分土地,还有剩余耕地保障及房子耕地都不在红线内都可以享受货币安置及失地社保。请问这名单是谁批复的经过土地调查没有。

5.土地没签字又没有通知本人可以谁便动本人的吗?请就以上问题请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答复并解决问题。

                                审诉人:肖斌武

                              身份证:43012****002091836

                               电话:138****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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