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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场地秩序管理义务

时间:2026-06-04

涉及单位:长沙ifs大零滑冰场(长沙大零娱乐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涉事金额:约人民币16000元

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作为体育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场地秩序管理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其工作人员(教练)在履职过程中纵容学员干扰其他付费消费者正常使用场地,侵犯了投诉人的人格尊严和公平交易权。

事实经过:

2026年3月25日,投诉人在被投诉人经营的长沙IFS大零滑冰场购买了花样滑冰私教课程,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作为付费消费者,享有平等、不受干扰地使用滑冰场公共区域进行练习的权利。

2026年6月4日,投诉人在滑冰场公共练习区域正常进行基础动作练习时,被投诉人雇佣的一名教练正带领其学员在同一区域进行训练。在此过程中,该教练的学员多次对投诉人使用“让开”“让一下”“你可以换个地方吗?”等具有排他性、驱赶性的言语,要求投诉人离开正在使用的练习区域。

关键事实:

上述行为全程发生在该教练的视线范围内,且该教练始终在场监督带练,但未对其学员的不当言行进行任何制止、纠正或引导,反而默许、纵容该行为持续发生,导致投诉人无法正常进行练习,被迫多次更换练习位置。

投诉人的权利主张及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投诉人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格尊严和正常消费体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人身、财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场所的秩序管理义务,即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消费者受到其他人员的不当干扰。

3. 被投诉人雇佣的教练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管理职责,纵容其学员驱赶其他消费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投诉人承担。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服务违约和侵权,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投诉请求:

1. 要求被投诉人就其管理失职及学员的不当言行,向投诉人作出道歉。

2. 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对全体教练及工作人员进行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培训,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地排他行为,建立健全场地秩序管理制度。

3. 要求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出具书面整改承诺,承诺今后将加强场地巡查和管理,保障所有付费消费者平等使用场地的权利,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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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芙蓉区委网信办 2026-06-11 16:04:24

    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前往涉事溜冰场,约谈了场馆管理人员。约谈中,我们如实转达您的诉求,严肃指出场馆在现场秩序维护、人员行为引导上存在的管理漏洞,要求其正视问题、立即整改。场馆负责人已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不足,承诺会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主动联系您正式致歉。同时场馆将强化日常巡查,加强场内文明管理与宣传引导。
    后续,我局会持续跟踪整改进度,督促各项举措落实到位。若后续仍有问题,欢迎及时向我们反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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