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8
涉及单位:高铁指挥部、自然资源局、镇政府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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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距红线32.2米不予征收”与“50米内无法重建”的政策矛盾问题
回复称,我父亲陈明玉的房屋距高铁红线32.2米,不在征地范围内,故不予征收。对此,本人没有异议。但回复方对本人早已提交的房屋原址重建申请却避而不答。镇自然资源中心现场勘察时以“红线50米内”为由不予审批,形成了 “既不征收,也不许重建” 的政策矛盾闭环。
现明确提出:
既然政府以“不在征地红线内”为由拒绝征收补偿,而我的房屋又因高铁施工受损开裂(回复已明确承认在拆迁隔壁房屋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我家房屋受损),就应当依法批准在原址上重建房屋,以保障75岁老父亲的基本居住安全。请回复方就重建申请的处理意见作出明确书面答复:批准或拒绝,并说明法律依据。
二、关于“200元一次性了结”、“未造成主体结构破损”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问题
回复称:2025年10月拆迁公司施工触碰造成轻微损失,未造成房屋主体结构破损、深层墙体开裂等严重问题;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一次性了结,无后续争议。该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1. 双方从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 我父亲陈明玉未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也没有任何录音录像证明其作出了“一次性了结、放弃后续索赔”的意思表示。施工方现场支付200元,只能理解为对当时可见表面损伤的即时补偿,不能推定本人或家庭同意放弃对后续发现的墙体开裂、地基下沉等问题的索赔权利。
2. 关于“未造成主体结构破损、深层墙体开裂”的结论缺乏依据。 在未对房屋做任何有效检查的情况下,镇政府仅凭肉眼观察即得出此结论,缺乏科学依据难以令人信服。请求提供该结论的详细依据(如检测报告、测量数据、对比照片等)。
3. 镇政府对砸毁楼梯的事实认定反复且前后不一。 从最初凭“肉眼鉴定”判定房屋开裂、倒塌与施工无关,到第二次承认施工不当砸毁楼梯但将赔偿责任推给被征收户(此时房屋已被征收,原户主毫无责任),再到本次承认施工方损毁且赔偿了200元——这一变化过程恰恰证明了回复方并非诚信处置,也证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4. 200元赔偿与房屋实际损失严重不对等。 肉眼可见的多处墙体开裂、地基下沉、楼梯受损等问题,修复费用远高于200元。根据同类判例,即使有书面协议,若补偿与实际损失差距悬殊,也不能免除施工方责任。请求回复方提供相关可以免除后续责任的法律依据。
现要求:
回复中关于“达成协议”“一次性了结”“无后续遗留问题”“未造成房屋主体结构破损、深层墙体开裂等严重问题”等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回复方提供相关结论详细依据或撤回相应结论。
三、关于“间隔时间长、无直接证据”排除施工责任的问题
回复以“间隔时间长”为由,认为房屋开裂与施工触碰无直接证据,无法归责。这一结论忽略客观事实:该房屋20年来从未开裂,也未列入危房,却高铁施工期间(包括直接砸毁和持续振动)迅速出现开裂、地基下沉等问题。振动对房屋结构的损害具有累积性与滞后性,不会在触碰瞬间立即完全显现。
现要求:
回复中关于“间隔时间长、无直接证据”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请求回复方提供施工方就其施工过程中与房屋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如提供施工日志、振动监测数据等)或撤回该结论。
四、关于持续施工振动及居住安全风险
高铁施工仍在继续,振动持续存在。本人支持国家建设,但不能因修高铁导致全家无房可住。目前,我家已倒塌一座房屋,现居住的两座已出现严重开裂。若75岁、耳背、反应不灵敏的老人继续居住在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如墙体倒塌、屋顶坠落),后果不堪设想。请问:届时由谁承担责任?
现要求:
请政府及施工方就临时安置或安全防护措施作出明确答复。
五、关于房屋鉴定及费用承担
本人愿意配合依法鉴定,但鉴定费用高昂,且存在施工方不认可单方鉴定结果的可能。鉴于施工方已在回复中承认施工触碰损毁事实,且老人家庭经济困难、年事已高,特提出以下合理请求:
请回复方协调施工方共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施工方先行垫付,或双方各承担50%。若鉴定结论显示房屋开裂与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本人愿承担相应鉴定费用。
六、综合诉求
我家房屋本非危房,已正常居住多年,因高铁施工受损。无论重建还是维修加固,均需大额资金。让无过错的我家独自承担这一后果,是否公平合理?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本人提出以下综合诉求:
1. 对原址重建申请作出明确书面答复:批准或拒绝,并说明法律依据。
2. 撤回回复中关于“达成协议”、“一次性了结”、“未造成主体结构破损”、“间隔时间长、无直接证据”等不实认定或提供相关结论依据。
3. 就老人当前的居住安全风险,安置或防护措施等作出明确答复。
4. 协调施工方共同委托鉴定,并合理解决鉴定费用。
特此申诉,请予书面答复。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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