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8
涉及单位:茶陵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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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星锦裕致(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茶陵县法院提交立案申请。起初法院工作人员称需要到其他地方拿到不予受理裁定才能立案。后该院不予受理裁定已经作出,正在送达。于是我司要求其及时送达以保障我司诉权。但之后再联系该院,其又更换口风称“网贷案件”不能受理,裁定送达也没有下落。
首先我司起诉的纠纷是有抵押的合法债权纠纷,不属于网贷。其次在茶陵县法院不受理也不裁定的期间,我司向多个部门投诉反映了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但最终未收到茶陵县法院的处理答复。
我司有理由相信:我司本可依据法律获得不予受理裁定,凭此可以上诉来保障诉权;但茶陵县法院某位领导因我司进行过投诉而对我司怀恨在心,作出指示拦截了我司的裁定,使得我司案件无法受理,也无法上诉来保障诉权。
请相关部门严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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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信息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核实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你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就其与刘某某、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我院申请立案。4月14日,我院工作人员审核后认为不满足立案条件,退回该立案申请。另查明,该案系刘某某、颜某某在四川某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后未偿还,某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你公司,你公司向刘某某、颜某某主张贷款债权产生的争议。
该案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涉嫌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条、第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涉案借贷法律关系系刘某某、颜某某与四川某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在线上贷款平台完成签订,你公司未提交运行平台的资质材料,无法判断贷款平台是否具备相应的备案登记及许可,违反了国家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你公司取得案涉债权涉嫌违反《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规定,你公司作为受让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受让债权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准许,如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则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十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引》在线诉讼服务—网上立案的要求,依法不予登记立案,请予理解。
茶陵县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