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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诉,遇到退款困难

时间:2026-05-27

涉及单位:广州鑫悦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鼎星文化传媒媒

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举报人:广州鑫悦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关联主体-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新科上村公园北二街2号b栋303室。

一、事实与理由

现就广州鑫悦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违规收费一事,希望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维护我的合法权益。2026年3月,我在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看到鑫悦公司发布的“招收徒弟、轻松致富”宣传视频。视频中,对方声称可通过“AI无人直播、电商带货”等项目帮助学员实现“财富自由”并承诺缴纳费用后即可参与高收益的工作。在被其夸大宣传吸引后,我通过微信与对方取得联系,并于2026年3月16日与其签订了《鑫悦艺人服务合同》和《演艺事业推广发展合同》。对方以“学费”名义要求我支付共计6800元。

二、投诉内容

(一)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该公司在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发布虚假视频(如展示徒弟买车、宣传“月入数万”“财富自由”等),“无人直播”“AI直播”“跨境电商”吸引学员缴费。实际通过租车摆拍、编造成功案例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诱使我缴纳共计6800元。

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培训内容侵犯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著作权法》

该公司所谓“培训”实为教唆学员使用obs工具盗录他人直播内容并重新直播卖货,该行为涉及侵权行为,且完全无法实现其承诺的收益。该行为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流量造假及《著作权法》第53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同**与强制劳动

成为“核心徒弟”后,我被要求开通自己的boss直聘招聘,其每天至少到店两人。

三、被敲诈勒索

2026年5月26日,我方通过公安调解,对方退回1700元。本人在公司学习12小时,承担5100元,并且对方要求我录了一段视频,恐吓我不要再去公司。对方称占用资源(如凳子、桌子、水电费等等)收费,另外我出办公室后,回来后对方宣称门后东西坏了,让对方调取监控,对方不调取,宣称东西值800元,后又说让我陪300元。

四、请求贵局依法调查该公司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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