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7
涉及单位:学士法庭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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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麓区人民法院学士法庭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程序规范性问题的研判报告
2026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人民法院学士法庭依法受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号:(2026)湘0104民初19571号)。该案本属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明确的常规民事案件,但在诉讼保全过程引发当事人对司法程序正当性及法官履职规范性的集中关切,相关情况已引起社会层面一定关注,亟需从审判管理、权力监督与司法公信维度予以审慎评估。
一、核心争议聚焦于财产保全程序的合法性、必要性与说理充分性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及庭外沟通记录,自2026年5月起,代理律师曾三次赴学士法庭就本案财产保全事宜与承办法官尧航同志进行当面沟通。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对保全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要件提出具体说明,并附具初步证据材料。然而,承办法官未就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担保是否适格、是否存在“情况紧急”等法定裁量因素展开实质性审查与释明,亦未依规出具不予保全的书面裁定并载明理由,仅以口头方式径行驳回,且所作判断与在案证据所反映的基本事实存在明显出入。
二、执法行为的程序正当性受到质疑,公众监督权保障存有疏漏据现场多名在场人员证实,在一次接待过程中,有群众使用移动设备对沟通场景进行非干扰性记录,该行为未影响法庭秩序,亦未涉及敏感信息。但随后法警人员依据不明指令要求当场删除影像资料,且未向拍摄者说明法律依据、未制作笔录、未提供救济途径。此举不仅与《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标准》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基本要求相悖,更易引发对司法活动封闭性、透明度的合理性质疑——司法权威源于程序之严、裁量之慎、回应之诚,而非对监督行为的本能回避或简单压制。
三、法官履职行为折射出三重制度性反思要点
本案虽为个案,但其所涉问题具有典型意义,值得从队伍建设与审判管理层面深入检视:
职业理性与司法形象的统一性有待强化
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其言行举止系司法公信最直观的载体。面对当事人合理诉求,应秉持专业克制,以法言法语释明规则、以中立立场倾听意见。任何带有主观倾向性的情绪表达或缺乏依据的否定性评价,均可能削弱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信赖基础。
2.财产保全裁量权的行使须恪守法定边界与说理义务
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关键程序机制,其启动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能否有效救济。法官行使裁量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对不予保全决定尤须阐明事实依据与法律逻辑,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
司法权力运行的闭环监督机制亟待健全
本案反映出个别环节中内部监督提醒不足、外部监督渠道不畅、程序异议反馈机制缺位等问题。建议院党组结合正在开展的司法作风专项整治,对类似情形开展专项评查,进一步压实庭室负责人监督管理责任,完善法官履职行为负面清单及动态预警机制,切实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落实到每一个审判节点。
三、司法公开机制存在明显短板,权力运行透明度亟待强化
现场执法影像被强制删除一事,暴露出个别司法单位尚未彻底摒弃“内部闭环运作”的陈旧理念,与新时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公信”的司法改革导向严重背离。司法公开不是选择性动作,而是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的刚性义务,是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任何回避监督、弱化披露、限制知情的行为,均将直接侵蚀司法公信的根基,诱发公众对程序正当性与实体公正性的合理质疑。
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当司法行为本身成为社会关切焦点,更需以最审慎态度审视其合法性、合规性与正当性。
针对本案所涉情形,建议由上级司法机关牵头,启动穿透式、系统性专项核查,重点聚焦以下三个维度:
✅ 法官履职质效评估:全面调阅尧航法官近三年审判业绩数据、专业资质持续考核记录、当事人投诉及信访核查情况,并对其是否存在违反“三个规定”、违规过问案件、干预执行等情形开展纪律审查;
✅ 财产保全决定的合法性审查:严格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查拒绝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滥用裁量权或程序倒置问题;
✅ 法院内部监督管理体系检视:系统梳理该院法官行为规范建设现状,重点评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审判权运行留痕制度、司法作风日常监督问责机制的实际运行效能,查摆制度空白、执行断点与监管盲区。
在此基础上,亟须从源头治理层面推进三项制度性改进:
健全司法人员职业素养提升机制:将法官情绪管理、群众沟通能力、舆情应对素养纳入年度继续教育必修模块,建立分级分类培训与实战化考核评价体系,切实提升司法行为的亲和力、说理力与可接受度;
优化财产保全听证程序规则:推动出台区域性实施细则,明确保全申请异议听证的启动标准、组织形式、举证责任分配及结果告知方式,确保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得到实质性保障;
全面推行司法活动全流程留痕与主动公开制度:除依法不公开情形外,对立案、保全、庭审、合议、裁判等关键节点实行音视频同步录制、结构化归档与有条件开放查询;探索建立“阳光司法指数”动态监测与通报机制,将透明度建设纳入法院高质量发展绩效考评体系。
需要清醒认识到:司法权威从来不是源于权力本身的威慑力,而是根植于每一次裁决的公正性、每一道程序的规范性、每一项行为的可预期性。司法公正不能寄望于个体自律,而必须依托严密的制度约束、刚性的责任追究与常态化的社会监督。
本案的处置走向,已超越个案纠偏范畴,实质检验着人民法院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的政治自觉与行动能力。唯有坚持刀刃向内、真查实改,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整饬司法作风,以公开透明的姿态接受人民监督,方能真正筑牢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制度基石。
(本建议基于已公开信息进行法理分析与制度研判,旨在推动依法依规调查核实,促进司法权力规范运行与公信力系统性重塑)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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