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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05-24

涉及单位:重庆市新金律师事务所

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投诉举报信致: 重庆市司法局 / 重庆市律师协会

投诉人: 黄建群身份证号: 522726********0627联系电话: 180****5866通讯地址:贵州省独山县卢家寨 

被投诉单位: 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500000759268520Q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2号1幢33-2负责人: 肖代金联系电话: 193****2502

投诉请求:责令被投诉人全额退还投诉人支付的2500元费用;对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虚假宣传、诱导签约、违规收费、未及时开具发票等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予以惩戒;书面答复投诉人处理结果。

一、事实经过

2026年5月3日,投诉人因与贵阳慧美倾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存在纠纷,经人介绍与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下称“被投诉人”)工作人员“叶贞腾”“方立”“小洪”等人沟通,委托其提供法律服务。当日,投诉人通过微信向被投诉人转账2500元。投诉人多次向对方确认该费用的性质,对方口头表示“2500元是起诉的费用”“是案子的律师费”,从未明确告知该费用不含出庭代理、不含差旅费等核心内容,导致投诉人一直认为2500元覆盖了从起诉到开庭的主要律师服务。

此后,案件进展缓慢,投诉人仅被告知“已提交网上立案”,但始终未收到任何实质性法律文书、未进入正式诉讼程序。投诉人多次询问法院审核进度,对方以“法院内部流程不由本所控制”为由推脱。2026年5月20日前后,投诉人因对服务效果严重不满,明确要求解除委托并全额退款。值得注意的是:投诉人于5月3日付款,但被投诉人一直未开具任何发票。直到投诉人多次提出退费要求后,被投诉人才于5月20日“紧急”开出一张电子发票(发票号码:26502000000952870081),发票品名标注“诉讼代理代理费”,价税合计2500元。这明显是事后补票、意图制造收费合法且有服务对价的假象。在投诉人坚持退费后,被投诉人提出“仅退还40%”(即1000元),并明确告知:“此费用依旧不含律师出庭代理服务,出庭服务需另行计费或您可自行出庭。”这与其前期口头承诺的“律师费”“全程费用”严重不符。

二、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虚假宣传、诱导签约,涉嫌构成欺诈:工作人员使用“起诉的费用”“案子的律师费”等模糊表述,刻意不告知2500元仅对应“提交立案材料”,而出庭、差旅等核心服务需另行高价收费,已涉嫌构成民事欺诈。收费与服务严重不对等,且无合同依据擅自扣除高额费用:被投诉人实际完成的工作仅为收集图片证据、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市场合理成本不超过200元。在投诉人解除委托后,单方面要求扣除60%(1500元),违反《民法典》第933条。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从未在签约前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2500元不含出庭代理”“线下开庭需另行支付差旅费”,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未依法及时开具发票,事后补票企图掩盖事实:2026年5月3日收款,拖延至5月20日(在投诉人多次要求退费之后)才匆忙补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典型的违规操作。合同条款极不规范:合同文本出现大量重复、冗余条款,缺乏具体服务步骤、完成标准、退费机制等必要条款,涉嫌利用混乱表述误导当事人。

三、投诉人态度与最终诉求鉴于被投诉人存在虚假诱导、未提前告知核心限制条款、开票违规等行为,投诉人不接受任何比例扣款,要求全额退还2500元。如贵部门经调查认定被投诉人确实付出了少量劳动,投诉人恳请依职权判定合理成本不超过200元,并责令退还2300元以上。四、证据清单微信支付凭证(2026年5月3日,交易单号:45000001412026050319036666858)电子发票截图(开票日期2026年5月20日,发票号码:26502000000952870081)与“叶贞腾”“方立”“小洪”等人的全部聊天记录截图委托合同照片被投诉人提出的“退40%或继续委托”方案截图五、承诺投诉人保证以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完整,愿意对所述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重庆市司法局 / 重庆市律师协会

投诉人(签字):黄建群联系电话:180****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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