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0
涉及单位:大兴国际机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区: 北京市,北京市市辖区,大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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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好!
兹有小型机动车辆:京LPC603,所属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诉事项:向贵部门申诉消除2024年10月28日在大兴机场出场高架15号龙门架由北向南处被贵部门电子监控设备采集记录的一条超速行驶。
消除理由如下:
查看交管12123上该条违法提供的4张证据图片上叠加信息缺失不完整,1,为叠加违法代码。2,证据图片上设备编号JGJ70628与系统备案设备编号112601000000031004不一致,未按公安部要求证据图片上的设备编号应与系统备案设备编号保持一致按18位数字分三层结构表述,一条违法不是由一套设备采集的,根据相关规定是不允许这样取证的,这样的取证图片完全忽视了证据链的精确和完善,无法证明这张照片是那台合法设备拍摄的,链条断裂,无法溯源,这样的证据图片不具备合法证据能力,依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和证据使用,现向贵部门申诉消除。
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一:依据公安部201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3.6.1叠加在每幅图片上的信息至少包括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代码,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依据二:依据2013年3月1号实施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4.1.4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则编号,本标准用18位数字分三层表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编号,第一层(1~12位)为设备管理部门代码,全国公安机关机构代码应符合GA380-2012的要求:第二层(13~14位)为设备代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应符合GA16.41的要求:第三层(15~18位)为设备序列号,采用自然顺序号。以及公交管2021—2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合理设置规范使用交通技术设备通知)就是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非现场执法水平,明确的要求图片上的设备编号与系统备案的设备编号要保持一致,要按照18位数结构统一规则,统一编号。
依据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15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也就是说,不管是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都应当规范执法,都应当符合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记录资料必须清晰,准确,可对应到合法设备。
第二十二条:不能清晰放映违法事实/设备信息错误的,应当消除记录。
我已多次咨询该部门得到的回复是,行业标准不是强制标准,可执行可不执行,那么既然有规范出台就要严格执行,作为执法部门应该应该严格按照公安部的相关文件规范取证,以身作则,带头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的回答与人们期待的公平与正义相去甚远,请求上级部门依法核实该条违法证据图片的合法性。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参与道路交通建设中作用巨大,尤其表现在非现场交通违法方面,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论证违法事实时,是将作为原始证据使用的,因此无论基于技术层面,还是基于法律层面,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者理应恪守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不短斤不少两,做到合理合法合规,只有这样,才会进一步提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公安部出台的相关文件既要求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遵纪守法,也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依法依规执法必严,有错必纠。我们公民对违法提出质疑,不是站在执法机关对立面,这也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完善交警部门的取证工作做到真正的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法治中国核心价值观。我认为交警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文件规定规范取证,以身作则,带头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法者自身做到公正执法,严格要求,才能对被执法者达到合法,合规的标准,根据以上陈述事实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因车辆年检在即,请求贵部门领导依法核实,以法规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以民为本公正执法的原则核实消除该条取证不规范记录为盼。致礼!19925931518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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