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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永昌街道及村两委漠视群众征地合法权益

时间:2026-05-18

涉及单位:1. 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 2. 祁东县永昌街道洪塘町村村委会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一、举报事项

1.假借村民自治名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非法侵害举报人合法持有林权证项下财产权益及林地征收补偿权益;

2. 祁东县永昌街道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责令改正法定职责,对村民小组违法决议拒不纠正,构成行政履职不作为;

3.基层核查答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答复内容缺乏法定政策与法律依据,敷衍回应群众合理诉求;

4. 街村相关责任干部漠视群众正当诉求,处置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存在明显不作为及工作作风失范问题。

二、事实与经过

(一)本人权益持有情况

本人合法持有的《林权证》,系祁东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不动产权属法律凭证,具备完整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应的征收补偿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二)洪塘町村12村民小组分配方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林地征收补偿分配,由洪塘町村12村民小组以组级会议形式议定分配方案,明确以2025年户籍在册人口作为唯一依据平均分配。根据永昌街道答复,该方案于2025年11月完成分配。

街道称该方案"经组内90%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按手印",但2026年3月25日,洪塘町村12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本人等32名持有林权证但未参与本次征地款分配的村民,是否参与12组与17组未分配的山林争议款分配进行投票表决。投票结果为:3票赞同、14票反对、4票弃权,未形成同意分配的表决意见。

该村民小组以户籍在册作为唯一分配门槛,变相排斥户口迁出但合法持有《林权证》权利人的法定补偿权益,其分配规则及表决结果均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三)洪塘町村17村民小组分配方案情况

洪塘町村17村民小组,对同属户口迁出、持有合法林权证的同类人员,按三成比例依规给予征地补偿分配。12组与17组针对同一情形、同类主体执行完全不同的处置标准,存在明显双重标准。

永昌街道未依法对两组分配方案开展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监督纠错职责,仅以属于各组村民自治范畴为由不予干预、放任违规状态持续存续,属于监督缺位、履职不作为。

(四)永昌街道网上答复主要内容及违法违规问题

2026年5月7日,永昌街道办事处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作出官方书面答复,其答复内容存在严重法律适用错误、履职推脱、认定失实等问题,具体对照剖析如下:

1. 关于分配方案合法性问题

街道答复 法律分析

"方案符合村民自治相关规定,不属于可撤销的违法分配方案" 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会议决定不得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派出机构对侵权决议负有责令改正法定职责

结论:(1) 村民自治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自治决议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得侵害村民合法物权及财产权益;

(2)《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3)《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合法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4)永昌街道单纯以村民自治为由,拒不纠正侵害林权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组级决议,属于典型法律适用错误、履职不作为。

2. 关于街道法定职责范围问题

街道答复 法律分析

"街道无权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表决结果" 未履行法定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结论:(1)基层行政机关对违法的村民自治决议负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而非无权干预;

(2)永昌街道以无权干预为由刻意推脱法定监管职责,拒不履职纠错,构成行政不作为。

3. 关于以户籍迁出否定物权权益问题

街道答复 法律分析

"您1994年已将全家户口迁出,不属于本次分配方案中'户籍在册人口'范畴"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林权证是法定物权凭证,物权不因户籍变动而当然丧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户家庭成员户口迁出承包地所在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户籍变动而当然丧失。


结论:(1) 本人《林权证》为法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凭证,合法物权不受户籍迁出影响;

(2) 承包期内任何组织不得单方剥夺、限制林地承包及补偿收益权益,街道以户籍迁出为由直接否定法定物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3)如确因户籍迁出影响权益,亦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而非村民小组以投票方式决定。

4. 关于村组执行双重标准问题

街道答复 法律分析

"12组与17组为各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存在双重标准" 推卸监督职责:永昌街道对村、组两级违反法律法规的自治决议,负有日常监督、合法性核查、责令整改的法定职责,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放任违法状态存在,属于不作为

结论:(1)街道未举证说明12组、17组不同分配方案各自的合法政策法律依据,仅以村民自治笼统搪塞;

(2) 面对两组同类情形不同处置的双重标准,街道不审查、不纠错、不监管,放任违法状态长期存在,属于履职缺位、监督失责。

5. 关于工作人员周红平言行失当问题

街道答复 法律分析

"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改进沟通方式" 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言语失当、方式粗暴、激化干群矛盾,属于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问题,应当依规开展作风核查、严肃追责,不应以简单口头批评教育敷衍了事。

结论:永昌街道对工作人员违规言行处置避重就轻、标准过宽,未依规落实作风纪律监督问责职责,处置流于形式。

三、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举报请求事项

本人先后通过县级信访纪检等渠道逐级反映合理诉求,但相关单位存在层层向下转办、简单分流处置问题,举报事项最终全部回流至被举报属地永昌街道自行核查、自行答复,形成自己查自己、自办自结的程序空转,无上级独立监督力量介入,致使本人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置,法定物权及财产权益持续遭受不法侵害。

林地征收补偿分配属于国家专项整治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基层相关干部在征地补偿分配工作中,漠视群众合法诉求,处事敷衍推诿、消极怠政。因合法诉求长期被推诿搁置、基层处置不公,致使举报人遭受严重精神压力与身心损害,受刺激诱发疾病入院救治。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仍不正面回应诉求、不依规整改纠错,全然漠视群众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构成典型履职不作为、作风失范。特恳请电台领导帮忙介入关注、实地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到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基层治理公平正义。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祁东县委网信办 2026-05-28 16:04:22

    彭月香同志:
    您近期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再次实名举报,反映洪塘町村、永昌街道存在假借村民自治侵害林权补偿权益、行政履职不作为、答复认定失实、干部作风失范等问题。街道高度重视,针对您本次举报提出的全部事实争议、法律适用争议、双重标准争议、干部履职争议,结合前期核查情况、村组原始资料、历次协调记录及相关法律法规,再次全面复核、逐项对标回应,现将核查处理情况正式回复如下:
    一、总体核查结论
    经本次重新全面复核:不存在街村工作人员故意违纪违法、恶意侵害群众合法林权权益情形;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拒不履职纠错、敷衍推诿、作风失范问题;前期网络答复事实认定清楚、程序依据充分、法律适用无根本性错误;12组分配决议系村民自治民主表决结果,街道已穷尽指导、协调、调解履职手段,并非放任违法、监管缺位。针对您提出的同类村组不同处置、沟通接待不够细致等问题,街道已举一反三、立行整改,持续全力协调化解争议。
    二、针对您四项核心举报事项逐项核查回复
    (一)关于“假借村民自治名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非法侵害举报人林权证及征收补偿权益”问题。
    1. 核心事实澄清
    您所持林权证真实有效、权属合法,街道始终认可您合法林权物权权益,从未否定、剥夺您法定林权权利。本次2018年征收、2025年11月已分配到位的征地补偿款,征收红线范围未涉及您林权证登记林地,该部分已分配款项与您林权无权属关联、无补偿关联。
    2. 关于村民表决的合规性说明
    2025年11月12组正式征地款分配方案,经90%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确认,以“2025年户籍在册人口”作为组内集体收益分配口径,属于村民小组对组内集体公共收益、争议预留资金的自治分配规则,并非针对个人确权林权征收补偿进行剥夺处置。
    2026年3月25日组民代表大会,针对32名持证迁出户是否参与争议预留款分配开展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为不同意分配。该表决程序公开、投票透明、全程留痕,属于村民自治议事范畴。
    3. 法律对标回应
    您援引的《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关于林权物权保护、承包期不得收回林地、物权不受随意侵害等法条,街道完全认同、严格恪守。但上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确权林地被直接征收后的专属补偿权益,不包含村民小组历史争议集体预留款、自治分配集体收益。
    不存在假借自治侵害您法定征收补偿权益情形:您持证林地未被本次征收,无对应直接征收补偿权益可被侵害;组民表决仅处置集体争议收益分配资格,未剥夺、变更、否定您合法林权证物权权属。
    (二)关于“永昌街道未依法履行监管、责令改正法定职责,对违法决议拒不纠正、行政履职不作为”问题。
    1. 街道法定职责边界说明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街道)对明显侵犯村民法定人身权、财产权、确权征收补偿权益的违规自治决议,负有监督、指导、责令改正职责。
    但本次争议核心并非确权征收补偿被剥夺,而是村组集体争议预留收益的自治分配资格争议,属于村民集体内部利益分配纠纷、民情民意分歧,不属于法定必须“责令改正”的侵权违法决议范畴。
    2. 街道已全面穷尽履职措施,不存在不作为
    自您反映诉求以来,街道、村两级持续主动履职,全程闭环处置:
    ①村级主动作为:村支部书记周哲元挨家入户开展群众思想疏导,摸排民意、反复沟通,主动申请召开专项村民代表大会,专题表决争议款分配事宜;
    ②街道全程监督:全程监督大会召开、无记名投票、计票统计全过程,程序合规、公开公正;
    ③多级协调化解:街道纪工委书记、司法所所长、包村干部先后多次接访、下村核实,4月20日专门组织您家属、村民代表、街道职能部门四方专项协调会,反复居中调解。
    3. 履职结论
    街道已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调解、矛盾化解全部法定属地职责。因村民集体多数民意与您个人诉求存在分歧,导致协调未果,属于民事利益纠纷化解难题,不属于街道行政履职不作为、拒不纠错情形。
    (三)关于“基层核查答复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敷衍回应合理诉求”问题。
    针对您逐条质疑的前期答复内容,专项复核回应如下:
    1. 关于“村民自治不属于可撤销违法方案”答复
    前期答复核心本意:本次分配处置的是村组集体争议收益,并非您个人确权征地补偿,无直接法定侵权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违法决议。并非否定林权法律保护原则,不存在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
    2. 关于“街道无权干预村民自治表决”答复
    前期表述严谨性不足,现规范纠正:街道有权、也一直在依法开展监督指导,但村民集体内部集体收益分配民意表决结果,行政机关无权限直接撤销、强制推翻、替代村民自治决议,行政权力不得过度干预村民合法自治范畴。
    3. 关于“户籍迁出否定物权权益”答复
    前期答复表述易产生歧义,现郑重纠正:街道从未、也绝不以户籍迁出否定您合法林权物权。户籍迁出影响的是村集体公共收益、集体福利分配资格,不影响个人确权林权、承包经营权、法定征收补偿权。
    您1994年户口迁出后,仍合法持有林权证,您的林权物权始终有效、受法律保护,前期表述未精准区分物权权属与集体收益分配资格,表述不够严谨,街道诚恳接受您监督指正。
    4. 关于“12组、17组双重标准不予纠正”问题
    经再次核查:17组对迁出持证户按比例分配,12组实行户籍在册分配口径,两组属于独立村民小组自治主体,各组历史人口结构、征地情况、集体资金留存情况、村民自治公约均不相同,各组可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制定本组集体收益分配规则,不属于街道放任违法、监督缺位。
    综上,前期答复事实依据无误、核心法律适用无误,仅存在部分表述不够精准严谨、释法答疑不够透彻的问题,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刻意敷衍、错误驳回群众诉求的情形 。
    (四)关于“街村干部漠视诉求、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作风失范、问责避重就轻”问题
    1. 关于工作人员接待处置情况
    您到访街道反映诉求期间,工作人员仅客观陈述事件经过、分配政策、法律边界,无刺激性、攻击性、激化矛盾的不当言行。您当日情绪激动突发身体不适后,街道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协助送医,处置及时、暖心尽责,无漠视群众生命健康情形。
    2. 关于工作人员处置问责问题
    前期针对工作人员沟通方式不够耐心、政策解读不够通俗细致的问题,已开展批评教育、作风提醒。结合您本次举报反馈,街道再次深化作风整改: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专题警示教育、群众工作能力复盘培训,严格规范接访话术、答疑流程、群众情绪疏导工作,杜绝简单化、机械化答复群众诉求。
    3. 整体作风核查结论
    自您诉求反映以来,街村两级主动对接、多次下村、多次开会、反复协调、全程跟进,无拖延、无推诿、无敷衍、无置之不理,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作风失范、漠视群众诉求的违纪问题。
    三、关于您核心诉求的最终处置与持续化解方案
    1. 权属底线明确:再次郑重确认,您合法持有的林权证法律效力不变、林权权益受法律全程保护,今后若您持证林地纳入征收范围,您依法足额享有对应征收补偿权益,任何村组、个人不得剥夺、侵占。
    2. 权利救济告知:如您仍对村民自治表决结果、集体收益分配争议存在异议,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诉讼等法定途径依法维权,街道将全力配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结尾说明
    感谢您对永昌街道、洪塘町村工作的监督与指正。街道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尊重民意、保障民权、有错必纠原则,对本次工作中存在的表述不严谨、释法不透彻、群众工作不细致等问题诚恳整改。后续将持续跟进您的诉求,积极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基层治理公平公正。
    如您对本回复仍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县级信访部门申请复查。

    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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