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4
涉及单位: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阳市养老和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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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刘文秀,岳阳岳阳楼区居民。1994-2007年存在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单位未缴社保。本人历经民事、行政多级诉讼维权2年,劳动关系已司法确认。
按国家规定历史社保补缴不受时效限制,人社部门长期推诿不履职,导致本人养老待遇无法核算。恳请平台督办,依法办理本人社保工龄认定。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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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秀女士:
您好,您申请补缴1994年4月至2007年1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诉求,我中心现就相关政策依据、办理流程及实际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规定,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是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凭证,具体包含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人民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文书,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等,再由用人单位申请补缴。
您提供的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文书表明您与东方加油站和兴长公司油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东方加油站和兴长公司油品分公司多年前已注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主体单位不复存在,且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兴长公司不承担补缴养老保险的连带责任。而您要求我们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责令兴长公司补缴您的养老保险,此要求缺乏法律与政策依据,我中心无权直接对兴长公司作出责令补缴的行政决定,该决定亦无法定强制效力。因此,我们无法按照您的申请责令兴长公司补缴您的养老保险。
您向君山区人民法院申请的行政诉讼一案,裁定我们没有完全履行告知程序而判决我们败诉,其实您也应该知道一审、二审均判决“兴长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即使现君山区人民法院因我们没有完全履行告知程序而判决我们败诉,我们也无法责令兴长公司为您补缴养老保险。目前我中心已就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事项请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再次感谢您对社保经办工作的监督与理解,我们始终坚持依法经办、便民服务,也欢迎广大群众依规合理反映诉求,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社保经办秩序。
岳阳市养老和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