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07
涉及单位:衡山县人民法院、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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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1、法官肖某在“(2024)湘0423民初2350号”判决书P22 ,援引"自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行判决。
2、“自创”具体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诉求】:
请查清本案基本事实,撤销非法判决。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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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近日,关于网友在华声线上反映“衡山县一案件自创法律法规判案”一事,我院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该判决书裁判说理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属适用法律正确,仅在所附法律条文中出现笔误,所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应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针对此笔误,本院已出具裁定书予以补正,审核后将送达各当事人。
衡山县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