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9
涉及单位:湖南长沙荣湘律师事务所陈思颖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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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陈缤
身份证号:23088119830211****
联系电话:1390454****
住址:黑龙江省抚远市东方盛世小区
被投诉单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商务综合楼1706房
被投诉律师:陈思颖,执业证号:14301202110391166
一、投诉事由
本人因黄金投资纠纷案件,于2025年8月5日与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陈思颖代理案件相关法律服务,先后向该所支付律师费、调解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合计25315元。但该律所及承办律师陈思颖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多项严重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未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义务,严重损害本人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实与经过
1. 案件委托与费用支付情况
2025年8月5日,本人与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陈思颖律师代理本人黄金投资纠纷案件,服务阶段含发律师函、电话沟通调解、协助整理起诉材料、代写文书、协助立案、开庭指导等,本人需支付调节费2000元,委托律师代理费16315元,根据律所及律师要求缴纳保全费5300元、差旅费1800元,合计支付:25315元(付款记录:2025年8月5日支付2000元、8月8日支付16315元、9月10日支付1800元、11月11日支付5300元)。本人委托事项为黄金投资纠纷的诉讼及保全服务,目的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相关款项。
2. 未履行“先刑后民”法定风险告知义务,误导本人缴纳保全费
案件委托后,承办律师陈思颖未就案件核心程序风险向本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案涉黄金投资纠纷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依法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民事起诉及保全申请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但陈思颖律师未提示该关键风险,反而误导本人缴纳5300元保全费(并且法院实际收取保全费仅:2153元,由原告缴纳,律师事务所收的5300保全费,除400元保险费,剩余款项被律所收取且未说明用途)。最终案件被法院认定涉嫌刑事犯罪、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缴纳的保全费也未得到合理处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服务严重失职,导致本人错失救济机会
根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所应提供案件代理服务,包括协助立案、跟进案件程序、及时告知案件进展等。但陈思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未跟进案件关键程序节点,未及时向本人反馈案件处理进展,也未就案件被驳回起诉后的救济途径向本人提供专业指导,导致本人错失程序救济机会,案件最终未能通过民事途径推进,维权陷入被动。
4. 违规收取差旅费且拒不提供正规票据,涉嫌违规收费
2025年9月10日,本人按律所要求支付差旅费1800元,但截至目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及陈思颖律师未向本人提供该笔费用的正规发票或票据,也未说明差旅费的实际用途及明细,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嫌违规收费。
5. 虚假承诺案件胜诉率、保全成功率,误导本人额外支出维权成本
在案件委托洽谈及代理过程中,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人作出案件胜诉率高、保全成功率高的虚假承诺,误导本人相信案件可通过民事诉讼顺利回款,进而同意缴纳高额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额外增加了本人的维权成本,违反了律师执业禁止虚假承诺的相关规定。
6. 开庭前夕更换代理律师,存在履职过错
2026年3月2日,本人案件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苏0102民初13250号)开庭陈思颖律师没有出庭,临时更换其他律师代为出庭。因为时间紧迫,原告只能被迫签了委托书,新更换的律师未提前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庭审应对缺乏准备,导致本人在庭审中错失抗辩机会,直接损害了本人的诉讼权益,属于严重的执业失职行为。
三、投诉请求
1. 依法对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陈思颖的上述执业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 责令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向本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并赔偿本人保全费损失,合计:25315元。
3. 责令被投诉方就其违规行为向本人作出书面说明与道歉。
投诉人(签名):陈缤
日期:2026年 4月 29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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