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8
涉及单位:临湘市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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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项:临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也不予出具裁定书
投诉请求:临湘市人民法院立即予以立案。
事实与理由:
星锦裕致(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就陈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上申请立案,2026年3月25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退回补充材料”的意见退回了本司的立案申请。3月26日本司联系了临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回复该类案件需要原告有金融资质,本司向其解释该案不属于“批量转让”,受让债权方不需要有金融资质,工作人员表示受立案庭庭长指示,该类案件不予立案。次日再次联系立案庭要求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回复该类案件也不出具裁定书。
因临湘市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书,本司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2026年4月2日,岳阳中院回复此类案件不予立案也不予出具裁定书,并告知本司需要相应资质才可受让债权并且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不具有全国放贷的资质。
本司要说明的一点是,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系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且本司受让的系单笔受让个人消费抵押类贷款,无需资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临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本司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申请,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临湘市人民法院既不予以立案也不出具裁定书的行为,系严重的程序违法。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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