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8
涉及单位:临湘市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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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项:临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也不予出具裁定书
投诉请求:临湘市人民法院立即予以立案。
事实与理由:
星锦裕致(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就陈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上申请立案,2026年3月25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退回补充材料”的意见退回了本司的立案申请。3月26日本司联系了临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回复该类案件需要原告有金融资质,本司向其解释该案不属于“批量转让”,受让债权方不需要有金融资质,工作人员表示受立案庭庭长指示,该类案件不予立案。次日再次联系立案庭要求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回复该类案件也不出具裁定书。
因临湘市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书,本司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2026年4月2日,岳阳中院回复此类案件不予立案也不予出具裁定书,并告知本司需要相应资质才可受让债权并且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不具有全国放贷的资质。
本司要说明的一点是,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系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且本司受让的系单笔受让个人消费抵押类贷款,无需资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临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本司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申请,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临湘市人民法院既不予以立案也不出具裁定书的行为,系严重的程序违法。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月28日,星锦裕致(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锦科技公司”)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发帖,反映我院工作人员不予立案、不予出具裁定书的问题。我院收到舆情预警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经办人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事件经过
2026年3月19日,星锦科技公司因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我院申请立案。3月25日,我院经审核认为该案不满足立案条件,予以退回。3月26日,星锦科技公司来电询问退回原因,我院工作人员告知,涉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需原告提供相应资质,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资质,故退回立案申请。
另了解到,该案系陈某某在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程金融公司”)贷款后未按期偿还,锦程金融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星锦科技公司,星锦科技公司据此向陈某某主张债权引发的纠纷。
二、法律依据
收到投诉后,我院再次组织专业研判,认定如下:
(一)陈某某与锦程金融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系通过线上贷款平台签订,星锦科技公司受让该债权后,未提交贷款平台的备案登记、经营许可等资质材料,无法确认平台合规性,不能排除是否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条、第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星锦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债权受让方,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准许,其以受让债权方式变相从事金融业务,不能排除是否违反《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的规定,扰乱金融秩序。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十条,《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引》关于网上立案的要求,我院对该案依法不予登记立案。
临湘市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