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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医院李芳医生反复用致敏药物使低保边缘农家顶梁柱服药后全身溃烂死亡

时间:2026-04-27

涉及单位:涟源市人民医院感染科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我叫刘毛华,湖南省涟源市人,我家是低保边缘农村家庭。母亲是精神病患者,家里还有一个90岁的老奶奶,全家的生活起居原本全靠我父亲一人种地苦苦支撑。现在,父亲再也回不来了。2025年12月30日,堂姐带我父亲到涟源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继发性肺结核,次日转入感染科。住院期间,父亲服用感染科李芳医生开的四联抗结核药:异烟肼片、利福平胶囊、乙胺丁醇片、水飞蓟宾葡甲胺片。2026年1月9日,父亲出院。当天服药后就严重腹泻,伴皮肤瘙痒,腹泻持续近一个月。2月初,父亲全身爆发红色皮疹,瘙痒难忍;2月17日右眼眼皮水肿,次日发展到全面部水肿。明显是药物过敏,却没人叫我们停药。2月27日,姐夫带父亲回涟源市人民医院复诊。药房工作人员把盐酸乙胺丁醇片换成了吡嗪酰胺片,说“副作用小”。我们信了。可父亲吃后瘙痒更剧烈,全身皮肤开始像鱼鳞一样成片脱落。3月11日,我带父亲再去传染科。李芳医生让先去皮肤科,皮肤科医生开了舒肤止痒膏、复方氟米松膏等药。而李芳医生竟然又把吡嗪酰胺片换回了我父亲已经有严重反应的盐酸乙胺丁醇片。我气极了,冲到二楼质问李芳:“之前就是吃乙胺丁醇反应太大,药房才给换的吡嗪酰胺,为什么现在又把过敏药换回来?”可李芳根本不理,仍然让父亲继续吃。

回家后父亲涂了复方氟米松软膏,瘙痒疼痛急剧加重,发展为重症多形红斑药疹,全身皮肤大面积溃烂、鳞状脱落,伤口结痂,人已痛苦不堪。3月31日,父亲突发高烧不退。4月2日陷入昏迷,意识丧失。4月3日姐夫将父亲再送涟源市人民医院传染科。医生说随时有生命危险,叫我们赶紧转院。我跟医生争论:“我爸这么严重,就是你们结核药过敏造成的,为什么一直不停药?”医生反复狡辩,说“跟结核药没关系”。等救护车的时候,我亲眼看到医生在电脑上写病历,把我父亲脓毒血症的原因写成“细菌性肺炎”——明明是药物过敏引发重症药疹、皮肤溃烂、细菌入血导致的脓毒血症,他们竟然公然推卸责任。父亲被紧急转到娄底市中心医院。4月5日至7日,医院明确诊断:抗结核药物过敏→重症多形红斑药疹→皮肤屏障破坏→继发感染→细菌入血→严重脓毒血症→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4月7日,父亲永远离开了我们。从确诊肺结核到死亡,仅仅三个多月。一个原本只是来治肺结核的农民,竟因反复使用已知的过敏药物,被“治”到全身溃烂、脓毒血症、多器官衰竭而死亡。医院多次见到药物不良反应,不仅不停药,还继续用过敏药,事后又在病历上做手脚。我是刘毛华,恳请新湖南媒体官方关注,恳请卫生部门介入调查:涟源市人民医院在我父亲诊疗中是否存在严重过错?药房没处方换药是否违规?病历造假是否属实?求还我父亲一个公道,给我们这个破碎的家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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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涟源市委网信办 2026-05-12 10:15:47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于4月27日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反映“涟源市人民医院李芳医生反复用致敏药物使低保边缘农家顶梁柱服药后全身溃烂死亡”的帖文已收悉,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医院在患者父亲诊疗中是否存在严重过错”的问题
    经调取患者刘广文全部门诊及住院病历、护理记录、用药医嘱、知情同意书等原始资料,并核查相关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医院认定:整个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严重过错。 具体核实事宜如下:
    1.抗结核用药方案规范,不良反应已作动态调整:患者确诊继发性肺结核后,予以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等一线抗结核方案,符合国家肺结核诊疗指南。服药后出现腹泻、皮肤瘙痒等不良反应,属此类药物已知且较常见的不良反应。医师在患者2026年1月21日、2月27日、3月11日多次复诊中,根据皮肤科会诊意见进行药物再调整,整个用药调整过程均遵循诊疗常规,不存在“反复使用已知致敏药物”的过错。
    2.关键事实:3月11日医师已多次建议住院,患者及家属明确拒绝。2026年3月11日,患者因皮肤瘙痒来医院感染科门诊复诊。接诊医师第一时间建议住院治疗,并开具了住院证。患者以“需回家照顾母亲及妻子、没时间住院”为由,明确拒绝住院。医师遂安排血常规、肝肾功能等检查,并请皮肤科会诊。当日下午化验结果回报后,医师再次建议住院,患者及家属仍拒绝,强烈要求开药回家治疗。医师在多次劝说无效后,反复叮嘱患者及家属:如病情加重(皮疹扩散、发热、精神变差等)必须立即来院就诊。
    上述事实在门诊病历及知情沟通记录中均有记载。
    患者及家属拒绝住院治疗,致使病情未得到及时监护和处理,加之3月20号左右有田间劳作及淋雨情况的诱因,病情逐渐发展加重。该不良后果的直接原因在于患者及家属未遵医嘱住院、未在出现高热昏迷时及时就医(患者3月31日已高热,却拖至4月3日才入院),而非医院诊疗过错。
    3.脓毒血症救治及时规范:4月3日患者入院后,医院立即予告病危、抗感染、多学科会诊,并明确告知家属病情危重,不存在“拖延隐瞒”。病情进行性加重后,及时建议转上级医院,由120护送至娄底市中心医院。上述处理符合脓毒血症诊疗规范。
    综上,医院在患者刘广文的诊疗过程中无过错,药房发药合规,病历真实有效。患者最终死亡(脓毒血症、多器官功能衰竭)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关于“药房没处方换药是否违规”的问题
    患者家属称“2月27日药房工作人员把盐酸乙胺丁醇片换成了吡嗪酰胺片,说副作用小”,并暗示药房无处方擅自换药。此说法严重失实。
    事实如下:医疗机构药房发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合法处方或医嘱。2026年2月27日,患者来院复诊,感染科医师根据患者病情调整抗结核药物且开具处方。药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该处方进行审核、调配、发放,不存在“没有处方私自送药”的行为。任何正常人及正常医疗机构,均不会在无处方的情况下向患者随意发放处方药。所谓“药房没处方换药”完全不符合医院管理常识和事实。因此,药房发药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三、关于“病历造假是否属实”的问题
    患者家属提出医院在病历中“将脓毒血症原因写成细菌性肺炎”“公然推卸责任”,并指控病历造假。情况如下:
    1.病历已依法封存、复印:患者死亡后,医院已根据相关规定及家属要求,对全部病历进行了封存,并依法向家属提供了复制件。家属手中现持有完整的病历复印件。若存在“造假”,则原始病历与复印件之间必然会不一致,家属完全可以当场提出异议。截至目前,家属从未指出具体哪一页、哪一处记录存在伪造痕迹,也从未申请对病历进行真伪鉴定。
    2.诊断逻辑符合医学规范:患者入院时存在高热、呼吸道症状及体征、感染指标升高等检查支持肺部感染征象,医师在病程记录中书写“细菌性肺炎”作为感染诊断之一,属于合理临床判断。“细菌性肺炎”可以是脓毒血症的感染来源之一,两者并不矛盾。家属将医师在某一时间点的初步诊断简单等同于“推卸责任”“篡改原因”,是对医学诊断动态性和复杂性的误解。
    3.不存在篡改或伪造动机与证据:医院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有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所有操作留痕。家属既未提供任何“病历造假”的具体证据(如前后矛盾的文字、修改时间痕迹等),也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病历鉴定申请。仅凭主观猜测指控“造假”,毫无依据。
    医院病历真实、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伪造或篡改。
    综上,医院在患者刘广文的诊疗过程中无过错,药房发药合规,病历真实有效。患者最终死亡(脓毒血症、多器官功能衰竭)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处理经过
    1.涟源市人民医院高度重视,与患者家属进行了多次沟通与解释。
    2.医院多次组织专家对该患者死亡原因进行了反复讨论,医院一致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没有联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责任。
    3.医院充分理解患者家属的心情,建议其理性维权,走司法途径,申请医学鉴定,医院积极配合。
    五、权利告知
    我局对您父亲病故带来的痛苦深表同情与理解,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在医患双方对诊疗行为存在明显争议的情况下,我局建议您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划分责任再由医调委进行调解或直接对医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涟源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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